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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309页

:北畔空厝地有旧破墙地基在内,再照。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旧历己亥九月。
为中人吴伯埙、温炳忠、曾江汉
知证人何陈氏
代书人林拱禄
立尽根绝契字人张聪明、张聪经
第九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有亲典过洪天恩、洪树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辕门街,年纳地租一间,其东西四至俱载上手契字内。上至厝盖,下及地基,浮沈、砖石、门窗、户扇俱各齐全,明白为界,契面银一百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人等不肯承受,外愿将此店一座,托中引就与报恩堂出头承典,出面言议时价番银一百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店随即搬空,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税纳租,永为己业。保此店果系胜记承典,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胜记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为满,听胜记备足契银一百元,并带坐修理银取赎,过期自己不得取赎;如有上手欲取赎者,不拘年月,依银额承坐,听其取赎,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其店交付,后日再被风雨损坏,地震倾颓,修理费用,三年内典主坐账,三年外银主与典主对半均分;若银主先出银修理,取赎之日,照数清还。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转典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印契白纸八纸,合共九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银一百元足,再照。
光绪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见人母叶吴氏、吕氏、林氏
为中人王玉芳
代书人吴成美
立转典契字人叶胜记
一、批明:该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树煌起,至光绪十四年止,计有千五年,中间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银共九十余足,系是叶胜记之手费用。依契约三年内外核算应坐银额,今收报恩堂应先代修理工料银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赎者,照此银数清还,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内东安上坊黄龙,承黄有娘应得先祖父遗下瓦店一间,坐落地号名东安上坊做针街,坐南向北,东至吴家公壁,西至沟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为界。年带内地租半间,户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银丧费,龙将此店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西华堂出首承典,时三百议定价银光龙五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收租纳租。保此店系龙应得之业,与房亲叔兄弟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龙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时二比甘愿,各无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说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交收过契面光龙银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内挟司单一张。一、批明:上手带借字一纸遗失。
光绪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见人妻林氏
为中人林报
代笔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黄龙
第一一卖尽杜绝根契字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预治、外孙谢乞,有承祖父遗下瓦屋一座,计共六间,坐落土名旧城隍庙边,坐南朝北,东至本家园,西至井脚,南至竹围与毕家交界在内,北至墙园及上下浮沈、砖石、竹木带地在内。又旷地园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后,四至明白,载在上手契内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雇问叔兄弟侄房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华堂阮清汉、张幼臣、叶豆记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六十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内黄能得银四十大元,姑母黄预治得银三十大元,外孙谢乞得银四十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讫;其厝及旷园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再言找赎,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物业果系是能等承先份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帛为碍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应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送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面六八秤佛银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日中历戊戌年正月。
为中人林报恩
知见人谢深辉
姑母黄预治
外孙谢乞
代书王锡三
立卖尽杜绝根契字人黄能
第一二卖杜绝尽根契字
立卖杜绝尽根契字人刘泉生,有承祖父阄分应得郡城内东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抚标公馆边内破瓦厝一所,并竹围、树木在内,东至黄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车路,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雇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再翁志道找尽,三面言议找绝佛银共五十大元,并前卖契面银在内。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保此业果系泉承祖父阄分物业,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今欲有凭,合立卖杜绝尽根契字内二次共佛银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烧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