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吉老,有同伙黄喜使、刘瑞生等合伙明买过赖以仪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兴庄北势埒洋,其东西南北四至界址并大租水田,俱载明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愿将吉应分三股应得一股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愿承受,托中引就与刘端生出首承买,即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银即日凭中交讫;其田即付刘家前去归一掌管。保此田系吉等当日合伙明买,并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挡,不干买人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异言,口恐无凭,立归绝卖田契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银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干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场管事
代笔人吴二
中见人黄光■〈歹曾〉、黄天宋
立归绝卖契人杨吉老
第一八卖尽根契字
同立卖尽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吴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买过陈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乌树林东畔洋,亦名下秀佑庄西畔洋,年纳寮尚户内供谷三石六斗三升,又纳谢光租粟三石,带■〈勹外云内〉丁银一钱三分四厘,带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东至圳并叶家田,西至刘、韩、黄三家田,南至刘、韩、黄三家田,北至黄、吴、叶三家田,四至明白为界。又明买过大租二佃:韩耀国乌树林园,该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苏国贤乌树林园,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银别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议,愿将此田并大租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买,外托中引就向与客庄内庄吴元记号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定着时值价银一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对佃一齐交付与买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纳租,并收大租,水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田并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拖欠供课以及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阳等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卖尽根契一纸,并缴连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收过尽根契内佛银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为中人杨排、邱瑞峰、林威
知见人三房嫂吴颜氏
代书人侄振育
同卖尽根契人吴振合
长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孙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阳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顶庄石碑
福建台湾嘉义营等处地方参府世袭骑都尉兼云骑尉陈、即补清军府署理嘉义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包,为会衔示禁事。按据本城外东北二乡团练分局总理柯大观、林武琛、赖廖辉等佥称;窃谓入山樵采,自有常区;附郭乡村,各有掌管。嘉义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秽之处,或数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于附近乡民,其所住庄宅皆编竹为篱,以资杆卫。罔料多有武营兵妇、民妇,恃其声势,结党成群,借言取薪,每贪近便,辄山宅之竹篱及围护园囿山坟之短篱乱行砍伐,并将果子、蔬菜、杂物恐竟采摘;稍有与之阻较,彼即恶声肆骂,甚至拥前殴打。计城外村庄之受亏者,惟东北面之王山、山仔顶、埔心、枋仔林、鹿寮、红毛埤、杉桥仔、和尚庄、卢厝庄、后庄仔庄、圳仔头庄等庄为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扰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诉,因其在营居住,莫敢谁何!但恐一旦难堪,或至酿成争讼,观等去冬奉仁爷颁给旗戳,设立东北二乡团防分局,谕令联络村庄,凡兹被扰各乡,皆在联庄界内,何敢缄默不言,合亟禀恳电察,恩准移营示禁,并给勒碑,以垂永鉴,上禀沾叩等情各到营、县。据此,除分别批示外,合行会衔示禁。为此,示仰各标兵眷暨内来泉属民妇一体知悉:尔等嗣后樵采,务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乡民居住村宅以及东北二乡联庄界内任意砍伐竹篱,采摘菜果;倘敢不遵,则是有意故违,一经滋闹或被告发,定即查明拘究,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五年十二月日。
给山仔顶庄晓谕。
第二○碑文
旷埔一处,自康熙三十八年开垦大槺榔庄,晋为牧牛之区,经今六十六年。干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屿界址,蒙升县主李,会同左右营本捕厅主赵到地躧勘,附近者归荷苞屿,附埔者归庄民为牛埔,断案明柝确据。上年蒙督宪断例:是牛埔者归民永远定例,不许侵垦,据前县定宪断案,煌煌法纪,谁敢不凛遵。第恐附近居民顽硬不一,豪强欺弱,肆横侵占,兹集众庄演戏立碑会禁,嗣后各宜照原界为牛埔,不许豪强私行开垦附近田园,侵占一分一厘;如有故违者,众庄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决不许谅情,各宜谨戒。
德化廍詹厝厝朴仔脚大槺榔安溪厝
瓮菜埔三块厝更寮庄田寮庄下竹围
嘉庆八年重清界址
干隆十九年七月日。
众庄庄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