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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46页

前无事,且无累于子孙,此乃该业主等切己良图,何须本县三令五申。无如该业主等贤愚不等,间有知理不明者,置买各项契据,每多吝惜小费,匿不投税,不自知为要紧,因是盗卖找价之案层见迭出。为此,谕仰合邑绅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旧存白契,以及新置产业契据,并承买番业,巧写承耕契字,暨限满典契,一概检出,来县投税,俾免卖主找价以及重卖盗卖情事,不但目前无事,且能杜绝子孙后患,竟何乐而不为。自示之后,如敢故违,或被税差禀究,一经察出,定即照例罚半充公,以杜隐匿。印契未发,该税差等不得先向税户私借厘余,并不得藉词需索得规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凛遵,无贻后患,毋违,特示。
第八四执照
业户过户印单执照
府县正堂□,今将业户潘复兴于□□□年□□月间,向潘苏宝堂典下则田一坵,坐落埔社厅西关堡庄,土名阿里史股地方,东至圳为界,西至潘鸣口卜六龟甲为界,南至圳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龟甲为界,计□丈一分□六毛八丝,鱼鳞册坐编元字第一□三十三号,年应配完□□□,合给印单付执,嗣后该业户典卖,应将此单随契缴至庄书处推收过户,另换新印单付执;如无此单,虽自立契据,不作为凭,此照。
右照付业户潘复兴随契收执。
光绪十二年十二月□□日给。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号。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 业主权
第二节 役权
第三节 贌权
第四节 典权
第五节 胎权
第一节业主权
第一款 业主权之沿革
第二款 业主权之界限
第三款 业主权之得失移转
第一款业主权之沿革
第一项 田园之业主权
第二项 厝地之业主权
第一项田园之业主权
第一 垦单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谕示
第五 谕示
第六 谕示
第七 谕示
第八 谕示
第九 谕示
第一○ 札饬
第一一 札饬
第一二 札饬
第一三 札饬
第一四 禀呈
第一五 札饬
第一六 札饬
第一七 札饬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札饬
第二○ 札饬
第二一 札饬
第二二 谕示
第二三 执照
第二四 执照
第二五 垦单
第二六 执照
第二七 执照
第二八 垦照
第二九 执照
第三○ 垦单
第三一 开垦佃耕字
第三二 垦字
第三三 垦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垦字
第三七之一 退还园底字
第三七之二 卖尽园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议
第四○ 垦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尽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归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开垦田契字
第四九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 拨庄业佃租质借银字
第五一之一 阄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绝杜卖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转胎借字
第五三 卖杜绝尽根契字
第五四 卖尽契字
第五五 阄书字
第五六 杜卖尽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卖尽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节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换田合约字
第六二 杜卖尽根大租庄业契字
第六三 杜卖尽根园契字
第六四 垦单
第六五 垦批
第六六 定额大租字
第六七 永远定额大租单
第六八 永远定例向佃取银抵结额租字
第六九 定额租约字
第七○ 定额租字
第七一 结定租约字
第七二 定额田园大租字
第七三 定额租约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垦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垦批
第七八 垦字
第七九 永远定额铁租单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卖尽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卖尽归就田园竹围契字
第八九 奏议中之一段
第九○ 谕示
第九一 谕示
第九二 当大租银字
第九三 谕示
第九四 谕示
第九五 谕示 
第九六 谕示
第九七 谕示
第九八 谕示
第九九 谕示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五 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