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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台湾私法物权编---第47页

一○六 谕示
第一○七 谕示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议定收租合约字
第一一○ 谕示
第一一一 谕示
第一一二 禀呈
第一一三 谕示
第一一四 谕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谕示
第一一七 阄约字
第一一八 谕示
第一一九 垦批
第一二○ 谕示
第一二一 出垦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卖契字
第一二五 佥先尽契字
第一二六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卖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总借约
第一二九 转胎借银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饬
第一三一之二 禀呈
第一三二 谕示
第一三三 谕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谕示
第一三七 谕示
第一三八 垦字
第一三九 谕示
第一四○ 谕示
第一四一之一 垦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卖尽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卖尽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卖尽根水田埔园契字
第一四五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四九 杜卖尽根绝契字
第一五○ 转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卖尽根旱园契字
第一五二 卖杜绝契字
第一五三 转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单
第一五五 永佃执照
第一五六 奏议
第一五七 奏议
第一五八 谕示
第一五九 丈单
第一六○ 丈单
第一六一 谕示
第一六二 谕示
第一六三 谕示
第一六四 奏议
第一六五 总括图册记载
第一六六 札饬
第一六七 官庄田总括图册
第一六八 谕示
第一六九 谕示
第一七○ 总括图册
第一七一 记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册
第一七三之一 札饬
第一七三之二 谕示
第一七四 谕示
第一七五 杜卖尽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卖尽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垦照
第一七九 执照
第一八○ 执照
第一八一 谕示
第一八二 总契字
第一八三 尽归垦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谕示
第一八五 谕示
第一八六 建设隘寮规约
第一八七 隘务规约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垦字
第一九一 垦照
第一九二 谕示
第一九三 谕示
第一九四 谕示
第一九五 谕示
第一九六 谕示
第一九七 谕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谕示
第一垦单
台湾府凤山县正堂纪录八次署诸罗县事宋,为恳给单示,以便垦荒裕课事。据陈赖章禀称:『「窃照台湾荒地,现奉宪行劝垦章,查上淡水大佳腊地方有荒埔一所,东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兴直山脚内,北至大浪泵沟,四至并无妨碍民番地界,现在招佃开垦,合情禀叩金批准给单示,以便报垦升科」等情,业经批:「准行」,着该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确覆去后,兹据社商杨永祚,伙长许总、林周,土官尾帙斗谨等覆称:「祚等遵依会同伙长、土官,踏勘陈赖章所请四至内高下不等,约开有田园五十余甲,并无妨碍,合就据实具覆」』,各等情,到县。据此,合给单示付垦。为此,示给垦户陈赖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腊地方,照四至内开荒垦耕,报课升科,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如有此等故违,许该垦户指名具禀赴县,以凭拏究。该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毋得开多报少,致干未便,各宜凛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给发淡水社大佳腊地方张挂。
第二佃批
接广第二号佃人林子钦执照
立佃批淡水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有课一所,庄名摆接,东至秀朗溪,西至摆接溪,南至摆突突,北至武劳湾。今有佃丁林子钦前来认佃,经拨犁分半张,实开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台例纳粟八石,不论丰歉,不得增多减少。粟务须车到公馆,经风搧净,照数交纳,以资输课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须当安分守业,不许聚赌窝奸,牵牛扰番众打架滋生事端,干犯宪禁;如有等情,听业主鸣官究逐,招别佃顶耕。如本佃要将田佃转卖他人务须报知业管查明果系诚实之人,方许顶耕。今欲有凭,合给佃批,付执为照。
别买陈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丝,计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丝纳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给
业主 摆接新庄业主林成祖图章  管主 摆接庄管事林元高图记
第三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