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各安其业,不致侵扰穷番?何以使属员等洁己爱民?何以使兵役奉公守法?即采买等事,若何使积弊革除,不致仍蹈故辙?如此实心经理数年,则民风、吏治焕然改观,海疆永享宁静之福矣。可传谕喀尔吉善、陈大受祗遵朕谕,多方留心;此时慎加选择,将来不得不时稽查,以收要地得人之效。倘有因循玩愒等弊,经朕访闻,惟于该督、抚是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
十八日(丁未),以司经局洗马韩彦曾为福建乡试正考官、翰林院编修经闻为副考官。
二十日(己酉),以福建水师副将施必功为江南狼山镇总兵官。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一。
六月十四日(癸酉),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客民搬取家口,请定限一年,地方官查明给照过台;逾限,不准滥给』。得旨:『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二。
秋七月十四日(壬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漳、泉二府商民许给照赴台买米,在台居住之漳、泉二府商民亦许将米运回发卖,经军机大臣议准,行令妥定章程。查漳、泉二府产米不敷民食,商民赴台收买,甚属简便。请嗣后买米商民,令本县给文赴泉防同知换照过台,呈明台防同知移知台湾府准其购买;于鹿耳门出口时台防同知验数填照,到厦之日令泉防同知移知漳、泉二府听其发卖。倘照内米数不符或由小口出入并不在漳泉、发卖,将该商究处;若出口已久、逾期不返,将该商家属审究。仍令该同知及在汛武员严束兵役,毋许需索;如违查参。至周学健奏在台流寓之漳、泉二府民人,准将余米运回发卖;查此等流寓民人若有余米,本地自可出售,不必远涉重洋;应照旧停止」等语。均应如所奏办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四。
二十三日(辛亥),福建布政使高山缘事降调,以原任直隶按察使永宁署福建布政使。
二十四日(壬子),谕〔军机大臣等〕:『福建布政使员缺,朕已降旨令永宁前往署理。永宁即着在京起身赴任,不必前来请训;着在京总理事务王大臣传谕永宁:闽省民风向未淳厚,如漳、泉俗悍民刁,最称难治。前此彰化之赖石戕害官长,近日上杭之罗日光抗租拒捕,其它如长泰之相验抗官、南靖之争地械斗:种种不法,实多骄肆。各郡皆然,亟宜随时整顿。至于绅衿武断乡曲,遇事风生;如近日查办竿塘等岛,即遍贴告条,霸占渔利。此等弊俗,不可枚举。其台湾孤悬海外,闽、粤流移,番民杂处,仇杀争竞、私载透漏等弊,俱宜实力革除,尽心化导,次第办理;俾士庶革薄从忠,渐成敦庞之俗。布政司有旬宣之责,所任綦重;应与督、抚同心协力,善为经理,以挽颓风,庶无负朕简用之意』。
二十六日(甲寅),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前据升任福建巡抚周学健条奏:闽省额设赶缯船请照粤省酌量留配,其余改造双篷等船;经军机大臣覆准,行令分别裁改。查闽省洋面与粤省不同,非赶缯大船难期稳便,不能照粤之例裁减大半。请略为变通,将淡水营赶缯船六只裁去四只,其余各营酌量情形,共裁二十二只,改造双篷艍■〈舟古〉等船;仍留大、小赶缯船一百五十三只。至周学健原奏,请于赶缯船拆造时渐次改造;查裁去赶缯船既应改造,请照闽省水师旗营之例,先行变价充饷。所有应造双篷等船,即动项兴工,造竣交营差操」等语。应如所请』。从之。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五。
八月十二日(庚午),大学士等议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奏称「台湾巡察官员应否去留,奉旨命臣等定议。查台郡袤延二千余里,远隔重洋。平时地方宁谧,镇、道等员足资办理;猝遇要务,每指画无术。巡察坐镇其间,耳目易周;且使文武各官有所顾忌,不致荡检逾闲。应请仍照旧制,毋庸议裁。惟台地向分南、北两路,满、汉巡察每年俱系一路周巡,随从仆役太多,或致扰累地方;请嗣后于每年农隙时,分路自巡查一次」等语。均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六。
九月初九日(丙申),以福建建宁镇总兵萧瑔、台湾镇总兵陈汝键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八。
三十日(丁巳),以福建巡抚陈大受为兵部尚书,调安徽巡抚潘思榘为福建巡抚。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闽省各属大约雨水调匀,缺雨地方甚少;惟台郡匝月不雨,似有旱象』。得旨:『览奏俱悉。台湾若成旱灾,不比内地;一切应加之意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二百九十九。
冬十月初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大受疏称「前奏准筹贮台郡仓榖四十万石,应匀拨分贮。但台湾府仓无多,凤山、诸罗、彰化三县仓有在府城者、有在本邑者,淡防厅向无仓,续建亦为数不足,核计共应添建仓一十四间。又知府经管之仓,贮榖颇多;除交盘出结责成该府,细事统令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