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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第18页

经历兼管。至厅、县之仓,仍令各该同知、知县经理。又旧仓如勘有应修之处,分别咨部。未买之榖,务于今冬足数收贮」。均应如所奏』。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
十九日(丙子),以福建道监察御史葛德顺为福建学政。
是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奏:『台湾府属台湾、凤山二县,凡高阜无水源之村庄田园,晚稻黄萎;通计三千余甲,实属无收。现在照例题报,并知会巡台御史督率该道、府等妥办。其诸罗一县水源灌溉之处居多,高阜田园零星无几,不致成灾;彰化、淡水二处陆续得雨,并未受旱』。得旨:『览奏俱悉。台湾既受偏灾,不比内地;宜加之意也』。
又奏:『台湾熟番,生计维艰。查凤山县向有留存仓粟一项分贮八社,每年借给番民数千石,春借秋偿,不取其息。其余台湾县大杰巅等二社、诸罗县大武垄等九社、彰化县半线等八社、淡防厅蓬山等十三社悉系穷番,并无接济之项;请将台郡捐监案内议存仓榖拨二万石分给台、诸、彰、淡四属,视道里之远近、番社之大小匀贮,选老成殷实之土目、通事经管,照凤山例借给,年底令各厅、县盘查,出结申报。土目、通事倘有亏缺等事,即行革究、着赔』。得旨:『知道了』。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一。
十二月十五日(辛未),缓福建台湾、凤山二县本年旱灾应征新旧钱粮。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四。
乾隆十三年
乾隆十三年(戊辰、一七四八)春正月十九日(甲辰),谕曰:『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现署福建巡抚今往浙省,如潘思榘尚未到任,其巡抚印务着布政使永宁暂行护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七。
二月十六日(庚午),旌表守正捐躯之福建台湾县民吕组之妹吕氏。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九。
夏四月十六日(己巳),兵部题:『台湾镇标左营千总马世俊以赍奏渡台,遭风淹没;应行赐恤、给荫』。从之。
二十四日(丁丑),加赈福建台湾、凤山二县十二年分旱灾饥民。
三十日(癸未),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会奏闽省春雨未足,早禾栽插未齐;豫筹拨运台榖平粜,并饬牧令劝谕农民多备中、晚秧苗及时补种,开通新港河道以资灌溉。得旨:『览奏俱悉。随时补救绸缪,正宜尽心调剂者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三。
五月,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议覆:『福州将军新柱奏「请兴台湾水利」一折,查台湾全邑及凤山县治北境、诸罗县治南境地既高亢,无泉可引,水田甚少;间有一、二处可开圳引流者,俱已修筑完固。又凤山县治南境,悉从内山开圳筑坝、引流灌溉,凡可兴之水利无不尽开。今勘得诸罗县北境果毅后庄一处,由东势湖、山麓枋、仔林坑地方开引水源十余里,可灌田千余亩;又于中坑仔溪开引水源三十余里,可灌田二千余亩。又勘得彰化南大肚社旱园一片,就猫雾拺溪头开凿水圳引流灌溉;登台庄旱埔一所,就万斗六溪之源引流倒注;大排棚一派旱园,就东螺溪疏浚通流:均可改水田。又淡防厅属猫里、新港二社园地,自猫雾溪头筑石坝、循山开圳,分绕园间,可灌水田万余亩;竹堑保旱地一区逼近麻豆溪,自溪头筑埤一道,分开南、北小圳,亦可改旱地为水田。以上各水利,业户自愿出资,佃出工力、官为经理兴修;应如所奏试行。第内山溪水多从生番地界流出,其筑坝、截流、开圳、引水之处,必须相度地势,与番地无碍。更须仿照凤山南界佃民向番买水之例,令番目、通事晓谕该处番众,每年令承荫业佃给与番众盐、布、烟、糖等物,使不致滋衅。应责成道、府确勘,如未便即停』。得旨:『如所议,实力妥行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五。
六月二十三日(丙子),赏恤因公在洋遭风之福建台湾协右营兵如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七。
秋七月初二日(甲申),谕军机大臣等:『广东巡抚岳浚奏称:「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据吴川县报称:有闽省商船一只随风飘至■〈石匈〉洲营所辖淡水汛地方,内有台湾府役洪佐、许郡二名押解彰化县命案绞犯萧荫,讯系解往福建省城之犯。当即檄行该县照例递解,中途脱逃;旋即弋获,递回闽省,咨明福建抚臣收审」等语。解役所以防案犯之逃逸;乃罔顾法纪,与犯人同逃,更非囚犯畏罪图脱可比。可传谕该省督、抚,令其严审定拟;将解役从重治罪,毋得稍有轻纵。再,萧荫所犯情节,并因何问拟绞罪缘由,亦着一并查奏』。寻据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查萧荫因黑夜侦贼,误砍伊无服族叔萧杞致死,照斗杀律拟绞。原解并非正身,洪佐系黄宗代替、许郡系萧荫之堂弟萧大顶替,明有贿嘱谋脱情形。臣等已饬提许郡等来省质讯,从重究拟』。得旨:『签差不慎之员,何未议及』?
初八日(庚寅),〔工部等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奏称「琉球国额贡硫磺一万二千六百觔外,夷自水手多带余磺,向有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