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役者,定期许自首。由是应天府首籍者得户六百二十三。命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甲寅,以翰林应奉陶凯为礼部尚书。
八月乙丑,命赈聚宝门外军民被水者,户给米一石;漂房舍者倍之,溺死者户三石。戊辰,改应天府知府为府尹。秩正三品,赐银印,设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以兰以权为府尹。乙酉,中书省臣言:“在京军储仓二十处,收粮六百余万石,每仓设官三员,请增设京畿漕运司官,专督其事。”从之。是月,京师开乡试。
九月戊子,京师城隍庙成。庚寅,以兵部郎中程昱为本部尚书。辛卯,户部奏:“赏军用布,其数甚多,请令浙西四府秋粮内收布三十万匹。”上曰:“松江乃产布之地,止令一府输纳,以便其民,余征米如故。”庚子,以起居注杨训文为礼部尚书;岳州府知府蒋恩德为户部尚书;湖广荆州分省赞理刘大昕为刑部尚书。召山东行省参政安然、浙江行省参政安庆为工部尚书;广西行省参政商嵩为吏部尚书。庚戌,户部奏广苏、松等府官民田租不及六斗者,请输京仓;六斗以上者,输镇江、瓜州仓。”上令租之重者,于本处仓收贮,余皆令输入京。
十月丙辰,赐直隶郡县孤独老疾者布,人一匹。
十一月甲午;以开封府知府宋冕为户部尚书。乙卯,以吏部尚书王兴福为西安府知府;调刑部尚书郎本中为吏部尚书。
十二月戊午,宥松江盗钱鹤皋余党。初,鹤皋作乱伏诛,其党株连不已。至是复逮至百五十四人,法皆当死。上曰:“贼首既诛,此胁从者俱贷其死,谪戍兰州。”甲子,凤台门军营火,延烧民舍及武德卫军器局甲杖。乙丑,以吏部尚书商暠为侍御史;邵武府知府周时中为吏部尚书。
四年二月丁卯,命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先是,宝源局所铸新钱,皆铸京字于其背,其后多不铸,民间以二等大钱无京字者不行使。故命改铸为小钱以便之。戊辰,诏免镇江今年田租。己巳,建奉先殿成。癸酉,上谓中书省臣曰:“临濠为朕兴王之地,今置中都,宜以傍近州县通水路漕运者隶之。”于是省臣议以寿、邳、徐、宿、颖、息、光、六安、信阳九州,五河、怀远、定远、中立、蒙城、霍丘、英山、宿迁、睢宁、砀山、灵壁、颖上、泰和、固始、光山、丰、沛、萧一十八县,悉隶中都。壬午,京师火燔军民庐舍。
闰三月庚午,应天府奏,核实关厢军民官吏人户,凡二万七千一百五十九。民二万一千五百六十七户、军一千八百九十六户、公侯族属一千一百九十七户、官吏二千四百九十九户。壬午,以陈修为吏部尚书。置泰州守御千户所。
四月甲申,以礼部侍郎秦文绎为户部尚书。壬辰,置京城金川、太平二门千户所。辛丑,五色云见。以秀才丁士梅为苏州府知府、童榷为扬州府知府,俱赐冠带。
五月丁巳,以起居注孙用为常州府知府、给事中萧惟一为扬州府知府。俱赐冠带衣靴。辛酉,以廉润为松江府知府。乙亥,免两浙秋粮。戊寅,改礼部尚书杨训文为户部尚书。辛酉,应天府江宁县进白兔。
八月丙戌,徙应天卫治于江浦。甲午,诏免扬州、淮安、泰州今年田租。乙亥,擢中书省左司郎中海渊为户部尚书。
九月庚午,以吴懋为苏州府知府、高义为淮安府知府。丁酉,赏在京及濠、梁等卫将士六万五千九百余人,凡文绮百六十匹、白金四十万七千一百两有奇。戊寅,江宁县人入役内库,盗用珊瑚、珠罗、斛香,于法当死。上以细民贪利无知,命杖之。库官失觉察者,亦杖而罢其职。
十月,修筑京师城。
十一月癸亥,京师大军仓火。兴化卫指挥佥事李春发宋时人冢,盗黄金等物。有司以闻。上命罪之如律,仍追所盗物,殪瘗其骸,立木刻其事于墓左,以为民戒。壬申,中书省奏“直隶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请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三年后亩收租一斗。
十二月壬午,改高邮守御千户所为高邮卫。置扬州卫。壬辰,诏沿江芦场听军民樵采,敢有侵占者,坐其罪。癸巳,礼部奏:“镇江等府民有饲官鹅,瘠者例当罪之,而责其值。”上不许,曰:“以微物而厉民,岂为政之体乎?”戊戌,置横海卫。改水军卫为水军左、右二卫。
五年二月辛巳,命两淮都转运盐使司移通、泰等州批验所于仪真县。仍疏浚运河,以便商旅。壬辰,京师火,燔龙江、鹰扬二卫军士庐舍、仓粮、兵器。癸巳,京师火,燔广武、西安、天长三卫军士庐舍、仓粮、兵器,男女有死伤者。甲午,京师国子街、虹桥、广洋卫并火,燔军民庐舍,人有死伤者。
三月戊申朔,应天府言:“运输官物,悉投在京之民,其力甚劳。”上谕省臣曰:“京师之民,自开国以来,皆其供亿,劳费倍于外郡。今天下太平,正当休养之,岂可重扰耶?凡有差役,宜悉免之。”丙辰,工部侍郎黄肃为本部尚书。庚申,以礼部主事魏观为苏州府知府。癸亥,以张遇林为应天府府尹。
四月丁亥,赐京民盐,户七斤。
五月,骁骑、羽林、江阴诸卫火,燔庐舍及官仓,死者凡十人。
六月己丑,赐京民绢,户一匹。命羽林卫指挥使毛骧、於显、指挥同知袁义等领兵捕逐苏、松、温、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