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江东、当涂二监。开宁等十九群计养种马六千六百五十一匹,而留守等卫又令上元,江宁马户牧养官羊。间有私易羊者,法司逮治其罪,当谪云南。臣恐现存马户多寡不均,请别为编甲。”上曰:“既令养马,责其课驹。又令牧羊,是重其役也。宜免其牧羊。其易羊之罪,悉宥勿问。”丙子,更兵马指挥司治所,以旧南城兵马指挥司改为中兵马指挥司,聚宝门外为南城兵马指挥司,正阳门里为东城兵马指挥司,清凉门里为西城兵马指挥司,惟北城兵马指挥司仍旧。每司设指挥一人,正六品;副指挥四人,正七品;吏目一人,杂职。以京师内外地方分隶之。壬午,遣老人往苏州府长洲等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二十四万五千七百四十七锭。戊子,遣老人往徐州及丰、沛等县收籴备荒粮储,凡钞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三锭。
二十四年正月癸巳,诏发苏州府长洲、常熟、吴县民丁三万八千余人修筑通州并海圩岸。甲寅,苏州府崇明县民赵以礼奏:“本县地居海中,四望皆洪涛巨浪,全倚圩岸捍潮汐以耕稼。日者飓风暴作,堤防就圮,人民垫溺,岁用不登,幸垂轸念,以全民生。”上览奏恻然曰:“生民荡析而复艰食,甚可悯也。”即命户部运京仓粮三万石至崇明赈之。仍命苏州府修其圩岸。
二月甲戌,徐州沛县民陈才兴言:“民饥采草实为食。”上命户部令徐州即发仓廪以赈之,凡户三千六百八十,口二万三千九十。癸酉,命种桐、棕、漆树于朝阳门外钟山之麓,时以朝阳门外多隙地,故有是命。凡种桐、棕、漆树五十余万株,岁收桐油、棕、漆,以资工用。
四月辛未,应天府江宁县沙洲乡修筑土城。
七月丁亥,造京师江东桥。庚子,上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辛丑,诏免应天、镇江等府、州官租之半。
八月辛巳,诏京师小民鬻贩者,毋入塌坊。初,京师辐辏,军民居室皆官所给,连廊栉比,无复隙地。商人货物至京者,或止于舟,或贮于城外民居,驵侩之徒,从而持其价,高低悉听断于彼,商人病之。上知其然,遂命工部于三山等门外濒水处,为屋数十楹,名曰塌坊。商人至者,俾悉贮货其中,既纳税,从其自相贸易,驵侩无所与,商旅称便。至是,所司于贫民负贩者,亦驱使投税。应天府尹高守礼为言,遂命禁之。
十一月丙戌,诏在京各卫军士,初犯笞杖徒流罪,并免一次。
十二月癸丑朔,以都察院左都御史兼吏部尚书詹徽为吏部尚书,仍兼左都御史。戊午,命兵部试尚书茹嫦实授。
二十五年正月,诏在外公侯伯还京师。
二月乙丑,命真州、扬州、淮安、邳、徐所居鞑靼军士有家属者,令千百户率赴北平编伍,听燕王调用。庚辰,户部奏:“苏州府崇明县滨海之田为海潮淹投,民无田耕种者凡二千七百户。”上命徙其民江北屯种,官给牛、粮资之。命户部复开宝钞行用库于东市,置三库,设官以掌之。库给钞二万锭为钞本,倒收旧钞则送于内府,工墨值仍依旧行之。逾年而复罢。
三月壬午,给赐神策、应天、鹰扬、横海、江阴五卫海运军士钞有差。
四月乙亥,诏刑宫:凡在京狱囚犯笞杖者,俱宥之;徒流、杂犯死罪并重罪罚役者,悉发戍于边。
七月癸巳,改龙江卫为龙江左卫。是月,迁江浦县治于江北新开路口。
八月癸酉,命改建宗人府、五府、六部、太常司官署。乙亥,赏淮安、大河、扬州三卫海运军士八千余人钞四万六百余锭。丁丑,置龙江右卫。甲申,赐江阴卫出海运粮军士三千二百余人钞万六千三百余锭。
九月戊卑,疏凿溧阳县银墅东坝河道,自十字港至沙子河,凡三千九百六十丈。又沙子河至胭脂坝凡三百六十丈,计役嘉兴等府州民丁三十五万九千七百人。
十月癸亥,命户部于正阳门外距板桥五里度地,自牛首山接方山,西傍河涯为上林苑。户部因为图以进。上以苑中之地,民人已种二麦,俱俟明年收成后令勿再种。其占及民田者,给官田偿之,官田或不敷,令民徙居江北,倍数给田偿之,永为世业。民庶坟茔有在苑内者,令勿徙,听其以时祭扫。寻以妨民业,遂止。乙亥,常州府知府李得善奏:“狱囚有鬻私盐者二十余人,因为首者未获,久淹囚禁,耕获既废,供馈艰苦,乞暂释各人还家,以毕农务。且令告谕为首者俱至理之。”奏至,上从其言,后所纵囚果与未获者如期皆至。得善复以闻,诏并释之。
十一月戊寅朔,赐在京致仕武官文绮,人一表里。戊子,改建大内金水桥成。庚子,置江东宣课司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二人,杂职。是岁,建端门、承天门楼各五间。复于承天门外建长安东、西二门。
二十六年二月乙酉,太傅、凉国公蓝玉以谋反伏诛。
四月壬辰,直隶高邮州兴化县奏:天旱民饥,已发预备仓粮赈贷之。以其数来闻。
五月己酉,命在京各卫,凡阵亡病故残疾军旗,止以在营丁男纪录入伍,不许于旧贯追取。乙卯,直隶淮安府盐城县岁旱民饥,知县吴思济发预备仓粮之半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