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旨:“令如斗视事如故。”
四十四年正月丙辰,巡按直隶御史温如璋条上备倭方略:“一、修城堡以防要害。苏、松滨海,倭夷出没,宜于川沙、吴淞之间,修复早寨旧城,以防嘉定、上海;刘家河港口更建小堡一所,七浦、白茆等处设水船旱栅,以防太仓诸泾。一、裁武冗以专职守。苏、松参将,宜复驻金山,团练诸军,守苏、松二府。其柘林把总,改驻崇明,统兵防守。金山游击,似为冗员,宜革;一、联修御以固防守。浙、直接境,不得互相推诿。宜将会哨兵船,通令督府,置立哨簿,委官稽查。在狼山、福山者远哨于崇明,而专守三沙一带;在松江、嘉兴者,远探于外洋,而会守独山一带。如江北船不至三沙,浙直兵船不会独山,皆以守备不设论罪。”疏下兵部,复如其议。惟裁武冗一事,仍行抚臣再议以闻。报可。
二月丁丑,巡按直隶御史温如璋条陈议处江南兵食三事:“一、品官优免太滥,诡寄日滋,今不必另定限制,惟仿十段锦册之法行之。其法算该力差、银差之数,总计十甲之田,派为定则。如一甲之田有余,则留以为二甲之用,不足则提二甲补之。剂量适均,轻重合一。乡宦免田,十年之内,止免一年。一年之内,止于本户。其余子户不许一概混滥;一、苏、松比年军兴之际,调兵增饷至四十三万。近岁海警稍息,节经议减,尚岁征银二十九万两有奇,民力不支。宜令抚、按官酌议汰减;一、苏、松、常、镇自嘉靖十六年以后,加派各项钱粮至四十七万八千余两,而工部料银不在此数。乞裁革,以复旧额。”事下户部言:“本部会派钱粮,俱照旧额,未有丝毫加增,独黄蜡、果品之数,加派四府,不过六千九百余两。今如璋所奏,乃至四十七万,不啻百倍,中间必有虚捏诡派等情。宜行抚按逐项查明,并将各处实征钱粮文册,不拘本部、工部及本处抚院所派,通行造册送部,以凭稽考,余如所议。”报可。
三月己酉,减海门县主簿一员、儒学训导一员,高邮州儒学训导一员。
四月丙子,裁革直隶华亭县添设主簿一员,江阴县巡捕县丞一员。庚辰,盗劫镇江府金坛县库及乡官曹大章家,杀伤二十余人。巡按御史温如璋以闻。因参同知卢江并知县陈颐等及兵备副使耿随卿等失事罪。诏停随卿俸一月,卢江等下巡按御史逮治。甲申,倭寇犯通州吕四场等处,官军御之。贼败遁,转掠至江南三沙。副总兵郭成等即舟师迎击之于海中,沉其舟,斩首百十三级。
五月丁酉,升总督仓场、户部左侍郎马森为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漕运、巡抚凤阳。丙辰,右佥都御史孙慎为右副都御史、总理河道。庚申,升太仆寺卿王鹤为应天府府尹。
六月戊寅,升吏部左侍郎朱衡为南京刑部尚书;原任南京太仆寺少卿洪朝选为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
七月癸卯,河决沛县等处,运道淤塞百余里。己未,左侍郎、光禄寺卿谢登之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应天。
己未,改南京刑部尚书朱衡为工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河道及漕运事务。
九月乙未,升刑部左侍郎钱邦芑为南京刑部尚书。庚申,始停两淮运司工本盐。国初,两淮盐课岁以七十万五千引为额,开边报中为正盐,后每引益以余盐,纳价运司解部。至嘉靖三十二年,用御史黄国用议,以各场灶户类外煎剩余盐,将运司割没盐银扣留八万二千余两,给灶户充工本,增收盐三十五万引,通前额课共一百五万引,俱作正盐开边。仍每引带余盐如例。户部用以抵各边主兵年例凡十七万六千两有奇,由是盐数顿增三分之一。行之数年,运司积盐日多,累如山阜,引至无所售,边商不复报纳,盐法大滞。于是言事者屡陈不便。户部以国用方诎,藉以抵年例,不能罢也。至是,巡盐御史朱炳如极言其弊,谓工本盐不罢,不惟无益边饷,商灶两困,将并往时正盐常例,一切失之。户部乃请断自明年为始,两淮所增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数停罢。其运司扣留割没盐银八万二千余两,仍解部济边。报可。
十月丙子,以水灾免应天府属高淳等县税粮有差。
十一月癸卯,诏改留湖广武昌卫粮三万四千五百七十余石于徐州,给开河夫役。将河道银抵补解京。从总理河道,尚书朱衡请也。
十二月戊子,升吏部左侍郎胡松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四十五年正月甲辰,敕南京兵部尚书节制振武诸营领兵都督以下,仍会同操江及应天、淮扬两巡抚从宜调度兵食,以备寇患。
二月庚辰,南京通政司右参议徐应为应天府丞。甲申,升广东左布政使万士和为应天府府尹。乙酉,巡按直隶御史尹校以徐、沛、萧、砀之间运道淤塞,请暂兔进解,以苏民困。事下部复:“校言良是,但岁时奉先、进御之需,不当概议裁削。臣等窃以为舟船固多烦滥,非尽贡物。今宜移咨南京兵部及该抚按官,每值进贡,查验贡物多寡,参酌船只大小,定拨只数,取足装运,毋容虚滥。仍示南京司礼等监诸内臣,痛革夹带、需索一切扰民宿弊,有仍踵故习者,抚按官参奏之。”报可。戊子,以灾伤免徐州及萧、砀、丰三县马价一年。
三月辛酉,工科给事中何起鸣奉诏至沛县勘河工还,上言:“旧河之难复有五: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