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撤可攻退之;则法军断不前进,亦断不致既见华军仍复冲入。故溯其本原,全由误会限期者之咎也。「黄书」所刊米卨提督报单,有「中国带兵官请迟五、六天以便请示撤退,法将不答」一节,不已明乎?两国兵官既已会晤,即无伺杀情节;法国各新报亦称「不得谓为伺杀」。盖伺杀者,系深藏埋伏,突攻敌人也;华军无深藏,带兵官又复亲告以有兵未退,焉得谓为埋伏者乎?贵部又谓照津约第二款,华军于西六月二十三日亦应撤退;殊不知既立约,两国系属友邦,即未退之华军亦属友国之兵,非为寻常寇仇可力攻使退者也。乃并不商量请撤,只顾冲进;以致互有伤亡,其咎果谁属哉?总之,谅山之役须公道评论,不能强令中国担此责成也。中国于津约应办者,除降旨撤兵之外,别无再须办理之事;万难竟允偿款。贵部乃始索二百五十兆、继索二百兆、终索八十兆,其意果何居耶?贵部向称公道平允,为各国所信;今甚愿于此事静细寻思,不将中国情理置之度外,本大臣不胜厚望焉!
致外部茹相函(六月十九日)
顷接总署昨日电报,谨即译出送览。上海领事官所说者,谅必可行;望即示复!本大臣查公请一国为两国排难解纷者,指不胜屈。今法国倘知听人评论胜于从事干戈,则公道和平莫甚于此;本大臣甚愿贵部可照办焉!
外部茹相复函(六月二十日)
昨准贵大臣函送总署来电内开:上海法领事称「公请美主评论中国是否背约,本国或可照办」一节,嘱贵大臣即告本部候复等因。准此,查本部向发电函,全无一语令公使领事竟劝中国如此设想者;且背约系确不可易之事,不必他国评论,本部尤不准属员妄谈也。按自总署告谢署使「驻越之兵系奉谕不撤」之后,违背津约已无疑义。因此,本部径向中国索赔。嗣因中国不允,遂自据地作押。今若照中国所请办理,则显将本国实有之权听凭他人论断,势有所不能耳。至于欲议定偿款数目,则视本国向来谦让之忱,中国亦可知他国论断不能更愈于此也。
福禄呢拟致李中堂密电(六月二十一晨福亲手交到)
倘我二人不设法以劝两国,则事局必不可问。现揣法国可满意者,拟成约稿呈览。倘中堂不能请中国不再拖延,日后虽欲照办,我亦不能再保护和局矣。
第一款:中国允给法国四十兆佛郎,分四年交清;其第一年之一十兆,须即付。
第二款:一、法国允于两国全权将此约画押后,即撤现驻闽口之兵船。二、又允于第一年之一十兆交付后,且法兵入谅山、高平、老开后,即将基隆交还中国。
第三款:此约画押后,法使即往天津与李中堂议定津约所载之详细商约。
能否请中国照办,请中堂即复;其法国国家,我可力请其允也。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六八(二一八四页)。
同文馆译报法船泊闽江口外法军轰击淡水等事
八月三十日(一○、一八),同文馆学生张德彝译新报。
照录新报
八月二十、二十一两日英文字林新报:
八月十八日福州来电云:『穆将军现驻长门,昨日飞电闽城,言今有法国炮船三大、二小,余皆驶去』。
又由华军营中传云:『昨日申初,有法船十八只泊于闽江口外』。华人度其来闽之意,必因未得志于基隆耳。
二十日由厦门来信云:『刘爵帅铭传由基隆退入内地,法将孤拔追迫甚急』。
自前十四日法兵轰击淡水,至今未息。所有炮台,皆已毁坏;洋房皆被炮子打破,孔密如蜂窝。洋人幸皆逃避;华兵在内,四面濠沟甚见周密云。
(略)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一七二(二二○三页)。
南洋大臣曾国荃咨呈购买外洋鎗炮子弹等项价值银两抄片
九月初一日(一○、一九),南洋大臣曾国荃文称:
窃照购买外洋炮位、洋枪、子弹等项价值银两一案,经本爵部堂于光绪十年八月初八日附片具奏。除俟奉到谕旨另再恭录咨呈外,相应抄片咨呈贵衙门,谨请查照施行。
照录抄片
再,臣前次电报总理衙门具奏,雇英商轮至江阴装送刘朝祜营勇渡台,救刘铭传基隆之急;又因吴淞、江阴炮台之炮太小,仅可以击法兵船而不能打厚铁甲船,欲买极大炮八尊,以四尊安吴淞堤上保苏、松、浦江门户,以四尊安江阴山上保长江扼要门户;又南洋各项军器、子弹、前后膛枪协济各省均已用罄,不得不预为购买以备缓急。钦奉电寄谕旨:『据曾国荃电称英轮装刘朝祜营渡台,稍慰廑系。该督拟买极大炮八尊分置吴淞、江阴,又欲购前、后膛枪,所筹甚是。即着迅速所需价银,如议办理。钦此』。嗣又奉电寄谕旨:『提前赶办,以济急需』等因,钦此。兹据筹防局司道详称:『已向上海地亚士、瑞生两洋行定购十二寸径口、四十三吨重、八百磅子阿母斯脱郎前膛新式大炮八尊,连熟铁炮架并活坐旋路装弹器具应用各件及常用开花弹一千六百个、硬质铁实心弹八百个、钢炸弹八十个、门火拉火等项,据称此项大炮外国亦须定铸,必要限十二个月乃可运到上海,势难提前赶办;议定共计规银四十三万二千九百六十两,订立合同,先付规银十一万两』。又申称『与瑞生洋行德商补海师岱定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