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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筹办夷务始末选辑-清-第58页

发文件、行装箱囊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口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由■〈口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口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大■〈口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口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须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耶苏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口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承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事情,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只可拘禁,不可陵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唐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俟城内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长江一带各口■〈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口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口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通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口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基,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
第十三款:■〈口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勷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口英〉国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只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口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口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口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口英〉国惩办;中国人欺陵扰害■〈口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凡■〈口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卫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口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口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陵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口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盗抢劫,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拏办;所有追得赃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口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住■〈口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察严拏,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口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中国有欠■〈口英〉国人债物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拏追缴;■〈口英〉国人有久中国人债物不偿或潜行逃避者,■〈口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口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拏;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口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输税期候,进口货物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口、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项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