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领事等官,均应以礼相待;来往移交,均用平行。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准径自申诉省垣大宪,并控诉本国钦差全权大臣。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大■〈口佛〉国船主商人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径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该船主商人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六款:中国多添数港准令通商,屡试屡验,实为近时切要。因此议定将广东之琼州、潮州、福建之台湾、淡水、山东之登州、江南之江宁六口,与通商之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无异。其江宁俟官兵将匪徒剿灭后,大■〈口佛〉国官员方准本国人领执照前往通商。
第七款:自今以后,凡大■〈口佛〉国人家眷可带往第六款所开中国沿海通商及沿江之各口市埠地方居住、贸易、工作,平安无碍,常川不辍。若有盖印执照,任听在议定通商各口周游往来。惟明禁: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如有犯此例者,船只、货物听凭入官。但中国地方官查拏此等船只、货物于未定入官之先,宜速知会附近驻口之大■〈口佛〉国领事。
第八款:凡大■〈口佛〉国人欲至内地及船只不准进之各埠头游行,皆准前往;然务必与本国钦差大臣或领事等官预领中、■〈口佛〉合写盖印执照。其执照上,仍应有中华地方官钤印以为凭。如遇执照有遗失者,大■〈口佛〉国人无以缴送而地方官员无凭查验,不肯存留以便再与领事等官复领一件,听凭中国官员护送近口领事官收管;均不得殴打伤害,虐待所获大■〈口佛〉国人。凡照旧约在通商各口地方,大■〈口佛〉国人或长住、或往来,听其在附近处所散步动作,每庸领照,一如内地民人无异;惟不得越领事官与地方官议定界址。其驻札中国大■〈口佛〉国官员如给执照之时,惟不准前往暂有匪徒各省分;其执照惟准给与体面有身家之人为凭。
第九款:凡中国与各有立章程之国会议整顿或现、或后议定税则关口税、吨税、过关出入口货税,一经施行办理,大■〈口佛〉国商人均沾,用昭平允。
第十款:凡大■〈口佛〉国人按照第六款至通商各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栈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大■〈口佛〉国人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议定大■〈口佛〉国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处,彼此务须按照地方价值议定;中国官阻止内地民人高■租值,大■〈口佛〉国领事官亦谨防本国人强压迫受阻值。在各口地方,凡大佛国人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俾大■〈口佛〉国人相宜获益。倘有中国人将大■〈口佛〉国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第十一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人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工课;各等工价、束修,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大■〈口佛〉国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话者,亦可以发卖大■〈口佛〉国书籍及采买中国各样书籍。
第十二款:凡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大■〈口佛〉国船只以为公用等项。
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十四款: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五款:凡大■〈口佛〉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口佛〉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六款:凡大■〈口佛〉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带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退偿。
第十七条:凡大国■〈口佛〉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凡大■〈口佛〉国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