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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哲学史--钟泰-第113页

知也。然吾以为其能言人之所不敢言,而足令当时硁硁之儒,为之舌挢而不下者,尤莫如《原君》、《原法》之篇。《原君》曰:“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理,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倍于天下之人。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故古之人,量而不欲入者,许由、务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尧、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岂古之人有所异哉!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孰与众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此无他,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呜呼!岂设君之道,固如是乎。”(下略)抑不独《原君》而已,其《原臣》、《置相》即皆推本此意以为之说。曰:“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原臣》)曰:古者不传子而传贤。其视天子之位,去留犹夫宰相也。其后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置相》。明太祖以胡惟庸之变,定制不置宰相,故梨洲云然)且孟子曰:“民为贵,君为轻。”又曰:“有事君人者,事是君则为容悦者也。有安社稷臣者,以安社稷为悦者也。有天民者,达可行于天下,而后行之者也。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自民贵君轻之义不显,天民大人之迹,遂绝于后世。得梨洲而复申明之。则梨洲者,亦为天民大人而已矣。
二 原法
  吾尝读吕伯恭《论语说》谓:“总统一代谓之政,随事设施谓之事。前汉之政,尚有三代遗意。光武所设施,则皆是事耳。故前汉有政,后汉无政。”颇以其见为不犹人,然未若梨洲《原法》之论之快也。梨洲《原法》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可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竦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又曰:“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文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夫古今之论法者,多矣,其见即罔不囿于法之中。若梨洲者,上明立法之本,下究用法之意,言法而独不为法所囿,使得有所藉手,其设施必有可观者。而惜乎其仅以空言而终也!
第五章 顾亭林 张蒿庵附见
  顾炎武,字宁人。江苏昆山人。本名绛,乙酉后,改名炎武。幼出后世父。母王氏,闻国变不食而卒,戒后人不得事二姓。先生既与同志举义兵不成,屡为怨家所构。乃漫游南北,关塞险阻之处无不至。尝垦田雁门之北,五台之东,欲效马伏波田畴从塞上立业。曰:“使吾泽中有牛羊千,江南不足怀也。”已,苦其地寒,去之。晚年,卜居华阴,置田五十亩以供晨夕。徐立斋(元文)相国弟兄,先生甥也。买田宅,迎之南归。卒不返。词科史馆之荐,并以死拒。以康熙二十年,卒于华阴。距生于明万历四十一年,年六十九。学者称亭林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