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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本国志-清-黄遵宪-第280页

暴行胁迫者以强盗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用药酒等使人迷乱而盗取其财物者,以强盗论,处轻惩役。第三百八十三条,此与上条同一以强盗论,而独揭明处轻惩役者,以其用药迷人,情节可恶,故特处之重罪。若窃盔拒捕出于一时图免己罪,其中情节或有可宥恕减轻者,故不以一律论也。犯此节所载之罪,或因减轻而处轻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节 关遗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遗失及漂流物,隐匿不还于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处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锢,又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八十五条。于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诸物,私自隐匿者亦同前条。第三八十六条。犯此节所载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四节 关家资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产歇业不能偿债、倾家所有分之与人故曰分散。此律为中裤所无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营业耗折身负重债力不能偿,则请之于官,佃家资所有分与偿人,官为立一经理人,先检点其货财,搜集其契约,并悬示限期,凡负某人债者悉数缴官,其某人所欠之债各呈凭据以待分给。然后悉索所有按数计成,一一分派产尽而后已。其人已报破产者不许再营生业,此通例也r,中国以追债告官,每曰钱债细故实因沿用旧律,而古来贸易未盛。借贷较少,即有负债多出于亲属之情不容已,朋友之义不容辞,势难以负债之故没人家产。、自商务大兴,有无相通,如银行、商会之类,乃有以日积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举盈千累万之数借以谋生者。一人破产,万众嗷嗷.若无法以维制之,则隐匿逃遁、窃人脂膏而自润,与白昼大都杀人而夺之金何异?而受害者糊口无资,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日本近年商会若小野岛田之倒产歇业,官亦负累及百万,故依仿西律创立此条。迩来中国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设此律矣。家资分散之际有藏匿脱漏其财产,又增加虚伪负债者,处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知其情而承诺虚伪契约或为其媒介者减一等。第三百八十八条。家资分散之际所有簿记之类,或藏匿毁弃,至分散决定之后依托一债主或二三债主私偿于人,以致害及他债主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第三八十九条。
第五节 诈欺取财之罪及关受寄财物之罪
欺罔人又恐喝人,骗取财物、证书类者为诈欺取财罪,处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锢,附加四圆以上、四十圆以下罚金。以诈欺伪造官私文书或增减变换者,照伪造各本条从重处断。第三百九十条。乘幼者愚蒙,又乘人迷乱,与以不正证书或授与财物而行诓骗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一条。当贩卖物品或互相交换,乃伪其物质、减其分量交附与人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二条。窃冒他人之动产不动产贩卖交换者,或抵当典物者,以诈欺取财论。虽自己之不动产已为抵当典物,又欺隐卖与他人或重为抵当典物者亦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条。犯前数条所载之罪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三九十四条。消费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质之物及其他受人委托之金额物件者,处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锢。若骗取拐带及为其他诈欺之事者,以诈欺取财论。第三百九十五条。虽系已有经官司差押而藏匿脱漏者,处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锢,但家资分散之际犯此罪者照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例处断。第三百九十六条。此节所载之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处断。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此节所载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条所揭载,亲属不论其罪。第三百九十八纯
第六节 关赃物之罪
知为窃盗赃,受而收藏之、或买取之、及为牙保者,处一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三圆以上、三十圆以下罚金。第三百九十九条。犯前条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四百条。知为诈伪取财及其他犯罪物品,受而收藏之、或买取之、及为牙保者,处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锢,附加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一辆
第七节 放火、失火之罪
放火烧毁人家者处死刑。第四百二条。放火烧毁空宅及其他建筑物者,处无期徒刑。第四三条。放火烧毁废宅及藏寄柴草肥料之屋舍等类者,处重惩役。第四百四条。放火烧毁载人之船舶、汽车者,处死刑。若放火之人同坐船舶、汽车处重惩役。第四百五条。放火烧毁山林之竹木、田野之谷麦、或露积之柴草竹木及其他物件者,处轻惩役。第四百六条。放火烧毁自己家屋者,处二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锢。第四百七餐。犯放火之罪处轻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监视。第四百八条。误失火烧毁人家屋财产者,处二圆以上、二十圆以下罚金。第四百九条。用火药及其他暴烈物品致煤气井、蒸气罐等破裂,毁坏人之家屋财产者,分别故意、过失,照放火、失火之例处断。第四百十。
第八节 决水之罪
决溃堤防又毁坏水闸,致人家漂失者处无期徒刑。若空宅及其他建筑物漂失者处重惩役。第四百十一条。决溃堤防毁坏水闸,致田圃、矿坑、牧场等荒废者处轻惩役。第四百十二条。欲损他人利益图自己便宜,因决溃堤防、毁坏水闸及其他妨害水利者,处一月以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