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有其道矣。盖人君率其臣作而兴事,在明乎善而已。明乎善,在所为法以示人者当。所为法以示人者当,乃股肱之所以喜也。股肱喜而事功成,事功成而能屡省以不怠废。此又股肱之所以喜也。为是者,在钦而已矣。皋陶拜手稽首,扬言曰:“念哉!率作兴事,慎乃宪。钦哉!屡省乃成。钦哉!”此之谓也。盖宪者,为法以示人之谓也。所为法以示人者,当率法慎为能,然钦慎而不明乎善,亦何能济?故人君者,以明乎善为难。苟明乎善矣,则人臣孰敢为不善?
人臣无敢为不善,事其有不治者乎?乃赓载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此之谓也。人君不务近其人论先王之道以自明,而苟欲以耳目所见闻,总天下万事而断之以私智,则人臣皆将归事于其君,而不任其责。淫辞邪说并至,而人君听断不知所出。此事之所堕也。又歌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惰哉,万事堕哉。”此之谓也。然则人君欲股肱良而庶事康,不在乎他,在明乎善而已。明乎善,不可以责诸人也。
伏惟天锡陛下以尧、舜之材,自秦、汉以来欲治之主,固未有能仿佛者,然百工未熙、庶事未康者,殆所谓近其人论先王之道以自明者,尚有所缺,而非可以他求也。臣昨日蒙德音喻及《尚书》赓歌之事,而愚憧仓卒,言不及究,故敢复具所闻以献,伏惟圣心加察。幸甚。
【看详杂议】
臣今月二日至中书,曾公亮传圣旨以《杂议》一卷付臣看详,臣谨具条奏如后。
议曰:官有定员,则进趣虽多,不能为滥,宜定台、省、监、寺之员。须有缺然后用。
臣某曰:今之台、省、监、寺之官,虽名曰职事官,而实非前代之所谓职事官,而与前代刺史等所带检校官无以异。前代检校官之类,亦不能定员,待有缺然后拟。前代所谓职事官,即今所谓差遣是也。今之差遣,固已有定员,须有缺然后用人矣。若欲令今所谓职事官亦有定员,则今职事官以差遣员数校之,几至两倍,而有功有考当陟者,又未有以御之。欲有定员,所谓可言而不可行者也。
议曰:内外之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
臣某曰:前代有勋官,有散官,有检校官,有职事官。勋官、散官,当其有罪,则皆得议请减,而应免官则又可以当官;而检校官与今行守之官无异,故朝廷与夺,皆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今散官、勋官、检校官,既不足以为人荣辱利害,为人荣辱利害者,唯有职事官与差遣而已。今若令内外官正其名称,出则正刺史、县令之名,入则还台、省之名,则是丞郎知州谓之刺史,京朝官知州亦谓之刺史,不知职事官之贵贱,何以别乎?又其禄秩位次,不知当复如何?
若同之则理不可行,若不同则与未名之时又何以异?臣以为今州郡长吏谓之知州,非不正名,所领职事官,乃与前代刺史等带检校官无异,何伤于正名而欲改之乎?且汉以丞相史刺察州郡,谓之刺史,今欲名州郡长吏为刺史,则何得谓之正名?
议曰:罢官而止俸。
臣某曰:文王治岐,仕者世禄,武王克商,庶士倍禄。盖人主于士大夫,能饶之以财,然后可责之以廉耻。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又以官多员少之故。大抵罢官数年而后复得一官。若罢官而止俸,恐士大夫愈困穷而无廉耻。士大夫无廉耻,最人主所当忧。且邦财费省之大原,乃不在此。议者但知引据唐事,乃不知唐时官人俸厚,故罢为前资,未至困乏。今官人俸薄,则与唐时事不得同。且不吝于与人以官,而欲吝于与官以禄,非计之得也。
议曰:以厘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以符考绩之义。
臣某曰:今欲以厘务实日并为三年,以叙磨勘之法。窃以为不厘务者,非人情之所欲也,厘务者,非人情之所苦也。今等之无功,而厘务则计日得迁,等之无罪,而不厘务则不得计日而迁,恐未足以符考绩之义,而适足以致不均之怨也。且黜陟之法,务在沮劝罪功,不知立法如此,有何沮劝?
议曰:置兵部审官院。
臣某曰:崇班以上置兵部审官院,此恐可议而行。然崇班以上差遣,尽付之兵部则不可行,当约文字之法,相度所任轻重缓急,有付之审官者,有属之枢密者。至于磨勘,则官视卿、监以下,皆付之兵部审官可也。
议曰:置兵部流内铨,以代三班及置南曹。
臣某曰:三班院无以异于兵部流内铨,何必以代三班乎?今三班自无缺事,而又增置南曹,则非省官之意。
议曰:废江淮荆浙发运使。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