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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三年之丧闰在始末者,用舍之论,时有不同,唯当本乎闰之所系,可以明折衷。经传具四时以编年,一时无事,经书首月,及其有事,随月而载,初不书闰者,以闰附正月,不应特见也。唯鲁文公六年,书闰月不告朔,指见告朔之馀无事也。又文公元年闰三月後,故传曰“于是闰三月”,欲审所附,此明证。设此闰遭丧者,取其周忌,应用来年三月,既合丧期大数,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为然。朝同论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闰附前月而不属後故也。
始丧在闰月,以附前,祥除遇之,岂得属後。立闰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经通。且丧疑从重,不贰之道。祥用远日,礼之正典。愚谓周忌故当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应用闰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远日之义。礼之远日,诚非出月遇闰而然,盖随时之变耳。(《通典》一百)
刘耽
耽,宁康初吏部郎中。(案刘忄炎父亦名耽,乃元明时人非即此。)
  ○丧遇闰议
丧礼之制,周年没闰者,议以闰非正月,故略而不数。是以丘明谓之闰三月,《公》羊则曰天无是月。由此言之,闰无定所,随节而立,其名称则在上月。是以卒于闰者,则以所附之月为周;至于祥变,理不得异。岂有始丧则附之于前,祥变则别之于後?以例推之,情所未安。且夫礼虽制情,亦复因情制礼,若情因事伸,则古人顺而不夺。是以每于祥葬,咸用远日,斯所以即顺物情,因可伸之。故数年则没闰,丧礼所不嫌,附于前月,《春秋》之明议。
愚谓国祥用闰月晦,既合经传附前之义,又得远日伸情之旨,且丧疑从重,古今所同,详寻理例,谓此为允。(《通典》一百)
郑袭
袭,宁康初散骑常侍,有集四卷。
  ○丧遇闰议
中宗、肃祖皆以闰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後月。先朝尚耳,闰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闰薨,荀家祥亦用闰之後月。诸荀名德相继,习于礼学,故号为名宗。议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谷梁》。今案《周官》、《左氏传》而书,自书闰月中事,闰月长三十日,三十日中何得无事,不明闰月,非附月之理也。议者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遇闰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丧,不应以闰为月。议者称,《礼》、《传》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不唯周年子卯之谓。
代不用子卯。闰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于无闰之年及与小尽,都是无忌,所以古人用子卯也。简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今年己未在闰月十日。时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变改。闰附七月,己未在闰,今者用闰,益合远日之情也。(《通典》一百)
  ○难范甯论丧遇闰
郑袭难范甯曰:“以闰三月五日死者,当以来年五月祥,何月为忌日?答曰,谓之闰月者,以馀分之日闰益月耳,非正月也。非正月,则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丧者不数以闰月死。既不数之,礼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当以来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所谓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今以闰月,来年无闰月,安得有忌日邪!当以後岁闰月五日为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难曰:“忌日之感,终身之戚,罔极之恩,不离一日。
今须後闰,则三年之忌,不亦远乎!《传》称子卯不乐,谓之疾日。先儒以为甲子、乙卯。诚如是,自宜以日辰为忌,遇之而感耳。(《通典》一百)
谢攸、孔粲
攸,宁康初为博士;粲,鲁郡鲁人,亦为博士,後去职,徵秘书监,不就。
  ○丧遇闰议
  案《左氏春秋经》,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卒。其间相去四十二日,是则乙未闰月之日也。经不书闰月,而书十二月,明闰非正,宜附正之文。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是附前月之证。又《礼记》曰“丧事先远日”则祥除应在闰月。(《通典》一百,孝武宁康二年,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
戴谧
谧,宁康初为尚书右丞。
  ○丧遇闰议
寻博士所上祥事,是专用吴商议也。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礼》之远日也。《礼》称三年之丧,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毕。《春秋传》曰:“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五月。”此丧服之大数,周月之正文也。又云:“丧以月者数闰,以岁者不数闰。”是为有闰则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丧月之常数,所以重周忌之正也。夫练除之节,丧礼之大;终身之哀,忌日之谓。丧中遇闰,礼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缘情以立制,变文而示义也。
至闰在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