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哲笃诚未达时务,而吕思诚之言,亦岂极至之论耶?
陆世仪曰:古有三币。今亦有三币,古之三币,珠玉、黄金、刀布,今之三币,白金、钱、钞。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皆粟与械器耳。粟与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于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与器械之穷也。所谓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厘毫市易,则金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钱。钱者所以通金之穷也。所谓顿不如零也。千里赍持,盗贼险阻,则金与钱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飞钱,今之会票,又所以通金与钱之穷也。所谓重不如轻也。识三币之情,则知所以用三币之法矣。
按此论三币甚确,知重不如轻,则知钞之不当废矣。
高珩云:钞法亦可救急。若大粮商税,非钞不收,则钞法立行,上操利权,出不尽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为乎!唐法为租为调,元明开国之初,皆以宝钞济用,不专重金银也。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璐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史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俊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鲸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疏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史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会子,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史》: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鸷,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款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