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悉置之法。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间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然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间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间所以难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者法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缗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缗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盖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禁用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盖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钞论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间,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令不能信,且恐新券之复同旧券也。
按量其所支,复敛于民,自是善术,第患奉行之不力耳。金宣宗问:钞法如何而通?刘炳对:以敛散相权,则钞法通。
元世祖尝问太保刘秉忠钱币之法。秉忠对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