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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琴堂谕俗编-宋-应俊*导航地图-第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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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背盟者凶,践盟者吉。俊昨主奉化簿时,见管下鲒埼镇有张汉英定亲后,亦如吕公,卒登高第黄甲,四人名,人以为不负亲盟之报。又吾乡有定亲后,才入太学而即背盟者,两人后皆不利,识者鄙之。但以乡曲之事验之,便知凶吉。)世之人又有同姓为婚者,尤为不知礼也。《礼》曰:“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白虎通》以为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外属小功以上,亦不得娶,为其尊卑混乱,人伦失次也。
惟姑舅兄弟姊妹,乃是一等,可以为婚。而州县官不能细读律令者,尚断离之。嫁娶不可不谨也!(容斋随笔:“姑舅兄弟为婚,在礼法不禁,而世俗不晓。按《刑统·户婚律》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姑又是父母大功尊,若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之故。
’然则中表兄弟姊妹,正是一等,其于婚娶,了无所妨。予尝记政和八年,知汉阳军王大夫申明此项,敕局看详,为如表叔娶侄女、从甥女嫁从舅之类,甚明白。徽州法司编类续降有全文。今州县官书判,至有将姑舅兄弟成婚断离者,皆失于不能细读律令也。”又朱文忠公云:“自仁宗皇帝以公主嫁李璋,亦是姑舅成婚,此又一证也。”)虽然,婚姻之外,犹有说焉。古者自天子至于士庶人,妻妾媵,各有等降之数。(《礼》:天子妻妾十二,诸侯九,大夫三,士二。
惟庶人无之,谓之匹夫匹妇。)后世惟力是视而已。此文中子所以有“妾媵无数,教人以乱”之叹也。夫正家之本,由于夫妇之各正。治家以礼,而无宠昵之偏,使嫡妾之次不紊,此夫之正也。(司马温公为太原府通判,尚未有子。夫人为买一妾,公殊不顾。夫人疑有所忌也。一日,教其妾:“俟我出,汝自饰至书院中,冀公一顾。”妾如其言。公讶曰:“夫人出,安得至此?”亟遣之。)抚下以恩,而无妒忌之失,使怨旷之祸不兴,此妇人之正也。(宋鲍女宗者,鲍苏之妻也。
养姑甚谨。鲍苏去仕于卫,三年而娶外妻。女宗养姑愈谨,因往来者请问鲍苏不辍,赂遗外妻甚厚。女宗之姒谓女宗曰:“夫人既有所好,可以去矣。”女宗曰:“若抗夫室之好,苟以自荣,吾未知其善也。夫礼,天子妻妾十二,诸侯九,大夫三,士二。今彼室人,固士也,其有二,不亦宜乎?且妇人有七去之道,妒忌为首。姒不教吾以居室之礼,而反使吾为见弃之行,将安所用?”遂不听,事姑愈谨。宋公闻而美之,表其闾,号曰“女宗”。)得其正则家治,失其正则家乱,此必然之理也。
至于妾媵猥多,未有不为家之害者。内或陷子弟于恶(《礼》曰:“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昔卫宣公卒,惠公幼,其庶子顽,烝于惠公之母,生子五人: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国人疾之,作《墙有茨》诗以刺其上曰:“不可道也,言之丑也。”),外或生僮仆之变(晋王济,字武子,谕左右人尝于阁中就婢取济衣服,婢欲奸之。其人云:“不敢。”婢云:“若不从我,当大呼。
”其人终不从。婢乃呼曰:“甲欲奸己。”济令杀之。其人具述前状,武子不信。其人曰:“枉不受,当讼府君于天。”武子经年疾困,此人见形云:“府君当去矣。”遂卒),无所不有。欲正其家者,可不戒哉!(《史记》:齐桓公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卫姬生无诡,少卫姬生惠公元,郑姬生孝公昭,葛嬴生昭公潘,密姬生懿公商人,宋华子生公子雍。桓公欲以孝公为太子。桓公病,五公子各树党争立。十月乙亥,桓公卒,遂相攻,以故宫中空,莫敢棺。
桓公尸在床上六十七日,尸虫出于户。十二月乙亥,无诡立,乃棺赴。辛巳夜,敛殡。呜呼!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为春秋霸主,而家道不正,嫡庶不分,身后至于此!读史者未尝不为之掩卷叹息焉。袁氏《世范》:“别宅遗腹子,宜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习为下愚,方欲归宗,尤难处也。或婢妾与人私通,因事逐去,皆不可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应俊续编)
○正丧服
《礼记》曰:“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以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损益也。创大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