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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云:“桑鳸,窃脂。”窃脂者,其色也。窃,浅也;脂,白也。浅白者,白间青,俗谓之瓦灰色。丘光庭曰:“窃脂者,浅白色也。今三四月采桑之时,见有小鸟灰色,俗呼‘白颊鸟’是已。”《尔雅》又云:“夏鳸,窃玄;秋鳸,窃蓝;冬鳸,窃黄;棘鳸,窃丹。”于例可推。“窃”如“虎豹窃毛”之“窃”。郭璞不察,谓其好盗脂膏;陆玑亦曰:“好窃人脯肉。”郑笺遂云:“桑鳸,肉食,不宜啄粟。”《集传》因之。然则“窃玄”、“窃黄”,何者为玄、为黄而盗之以食也耶?
且脂膏、脯肉,不于庖厨,则于庋阁,从未见有野鸟飞入人家,盗脂脯以食之事。偶有之,亦非彼所恃以食如鼠然者,且彼亦何从知人脂脯之所在,而能巧伺以窃乎?凡小鸟之属,肉食者皆啄虫耳,然亦未尝不食粟,爵、燕、雊、鹆皆是也。桑鳸好食粟稻,尤有明征。“率场啄粟”,正其性然,而笺、传以为失其天性,诬矣。此诗所兴,言小鸟之率场啄粟,人无恶害之者,得以自遂,而颠寡之罹岸狱,曾不如也。故云“哀我”,哀其不如鸟也。岂尝有桑鳸不宜食粟之意哉?
陆佃乃谓《尔雅》有两“桑鳸窃脂”,一则盗脂以食,一则为浅白色。不知《尔雅》之重出者非一,拘郭、郑、陆玑之说而曲徇之,为陋而已矣。
**如或酬之**《集传》曰:“如受酬爵,得即饮之。”按:乡饮酒及燕礼,主人致爵于宾,宾受而卒爵者,献也;宾致爵于主人,主人受而卒爵者,酢也。若酬,则主人送酒于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复位,主人揖降,遂降,立于西阶下,不即饮也。故郑注云:“酬酒不举。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则酬酒非得即饮之。《集传》误矣。顾于信谗之义无取,是以郑笺云:“酬,旅酬也。”旅酬之礼,媵酒者实觯送宾,奠于荐西,宾受之,就主人乃饮,而更实之以授主人,主人受以酬介,渐及众宾,盖行酒也。
故郑笺云:“如或酬之者,谓受而行之。”其义精矣。
**予愼无罪** 《方言》:“愼,忧也。宋卫之间,忧或谓之愼。”此诗言“天之降威”已怃,将无所别于善恶,予不得不为无罪者忧也。《集传》诠“愼”作“审”,于文义不畅。
**曓**毛传曰:“曓、苏,皆畿内国名。”按:《春秋》公子遂壬午及赵盾盟于衡雍,乙酉及雒戎盟于曓,相去三日,就盟两地,曓去衡雍甚近可知。杜预解曰:“衡雍在荣阳卷县,晋文公作天子宫于衡雍,而会于温。”其地皆在今怀庆府。杜预又云:“曓,郑地。”盖东迁之后,曓公亡而郑并之,非地近新郑也。苏者,苏忿生之国,其地在温,一曰苏,一曰温。《春秋》狄灭温,左氏传曰:“苏子叛王,王即狄人,狄人伐之,王不救,故灭。”传言“苏子”而经言“温”,苏之即温可知矣。
温,今怀庆温县。二国境土犬牙相入,故嫌忌而相谤云。畿内者,东都之畿也。
**埙、篪** 《风俗通》云:“埙,围五寸半,长三寸半,有四孔,其二通。”郑司农众曰:“埙,六孔。”未言其二通。篪,《风俗通》云:“十孔,长尺一寸。”《世本》云:“有觜如酸枣。”郑司农云:“七空[读如孔]。”张揖云:“有八孔:前一,上三,后四,头一。”诸说不同。《集传》所云,则据《五经要义》之文,要不审其孰是。凡此类无从考定,博记以俟折中可尔。
**杼柚** 《方言》:“杼柚,作也。东齐土作谓之‘杼’,木作谓之‘柚’。”谭地正在东齐,云“杼柚”者,其方言也。序言“困于役而伤于财”,“杼柚其空”,言空国以从役也。郑笺以“杼柚”为持纬受经之具,则职贡有丝麻而无布帛,与后世庸调用绢者不同。觐问虽有币,自有常制,不致遂空机杼。毛传云:“空,尽也。”言人力尽于输作,是已。
**佩璲**毛传曰:“璲,瑞也。”郑笺云:“以瑞玉为佩。”《集传》因之。按:瑞者,诸侯命圭之名,瑞信也,以为述职之信也。藻藉而执之,觐于天子,纳之于王,其归国仍反之。且五等圭璧,颁自王廷,非诸侯之贡王者,各有常制,不可得而长短,尤非琚、瑀、衡、璜之属可为佩者。则郑氏“瑞玉”之说不典明矣。按:崔豹《古今注》曰:“縌者,古佩璲也。佩绶相迎,故曰縌。”许慎之所谓“绶维也”,长三尺,与绶同采而首半之。然则“璲”者,绶下之维以缀佩,用丝为之,故曰“鞙鞙不以其长”也。
《说文》无“璲”字,其字作“繸”。《后汉书·舆服志》云:“古者君臣佩玉,五霸迭兴,战争不息,于是解去韨佩,留其系繸,以为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