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他国无闻焉,则孟子所谓“暴君污吏慢之”者也。
**中田有庐**郑笺曰:“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曰“便其田事”,则固非农人之恒居矣。乃《韩诗外传》曰:“古者八家而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与下“一步”一字皆“十”字之讹]步,长一歩,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诗曰‘中田有庐’。”赵岐《孟子注》云:“庐,井邑居,各二亩半以为宅。
各入保城,二亩半。”朱子谓“五亩之宅,一夫所受,二亩半在田,二亩半在邑”,盖本诸此。乃考周里亩之制,则有必不如此者。《大戴礼》曰:“百步为堵,三百步为里。”《王制》:“方一里者为九百亩。”郑氏曰:“一里,方三百步。”《汉书·食货志》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是一步六尺,一亩百步,周制也。百步之制,《韩诗》所云“长十步,广十步”者,以方计之也。金仁山所谓“阔一步,长百步”,即今种豆麦之田疄者,以长积之也。
大槩积方一步者百,则一亩矣。至汉武帝始增二百四十步为一亩。古之亩,非今之亩也。周之一亩,积方六尺者百。周尺六尺,抵今尺三尺六寸。无论其为方为长,而其积实要止于此。庐舍之地,异于田疄,不可以长计,当以径十步,广十步为率,积方二百五十步,每方十五步七分稍弱,每方九十四尺八寸,以今尺计之,每方五丈六尺八寸八分耳。庐之四周有墙,墙内外有堑,有沟,墙外有桑地。墙约一尺余,沟堑内外约五尺余,桑地约七尺。槩当每方约去地一丈四尺,从广相距约去地径者二丈八尺,周遶相距约去地五丈六尺,是为庐之址。
径广相距,每方二丈九尺而已。而父子异室,余夫且有栖宿之所,舂炊有室,牛羊有栝杙,鸡豚有橧埘,蔬果有圃,获暴有场,八口之家,势所必具而不可缺。不知此三丈之内,何以能置顿而无不足也?若二亩半之在邑者,以方百里之国计之,提封万井,为夫家者八万,则于邑中当以二十万亩为之宅。积二十万亩之实,得为方一步者二千万步,以方约之,其地径广各四百四十七亩强,三百步而为里,当得十四里零十分里之九。
而朝庙、市廛、学校、泽宫、官署、卿士大夫、商贾、府史、舆台之宅舍,宾客之馆垣,府藏、仓廪、廐皂、委积、圜土、犴狱之所,巷陌、沟涂、城堑之闲地,当复如之。则是一城积四十万亩,每方六百三十二亩强,径广各六千三百二十步,为里者二十一里强。百里之国,殷之侯国,周子、男之国也,而其城之大且如此!若周制,公侯之方五百里者,提封二十五万井。虽有下邑采地或分处之,而国都邑居之民,参分得一,亦六十四万家。其城之广阔,愈不可涯计矣。
《春秋传》曰:“大都参国之一。”又曰:“都城不过百雉。”三丈为雉,一雉而当五步。百雉之城,其围一里零三分里之二,其径七十五丈,以步计之止一百二十五步,其积实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步,以亩计之,一百五十六亩四分亩之一。既不能容所食采邑夫家之宅,而国都参于私邑,以三乘之,当止九百丈之围,城中积得十四万零六百二十五步,以亩计之,得一千四百零六亩稍强。又恶从得二十万亩为夫家之宅乎?又况大国之提封二十五倍于此者乎?
使果有四十万亩之城,其围八十四里强,以雉计之,五千五十六雉。而参国之一者,其围八千四百八十二步,以雉计之,一千六百八十五雉半强,与所谓“都城不过百雉”者,几相去二十五倍。其说之不符远矣。郑司农众曰:“营国方九里,九经九纬,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天子之都,其提封百万井,而都城止方九里。岂区区方百里之国,而有方二十余里之城耶?《绵》之诗曰“百堵皆兴”,以《大戴礼》百步为堵计之,岐周之城,围止万步;以五板为堵计之,止五百丈。
亦可证其不能容此众民之庐矣。然则二亩半之宅在国者,既国中之所不能容;二亩半之宅在田者,又不足以容八口之夫家。是孟子所谓“五亩之宅”者,壹皆在野。其径广各二十五步二尺强,为周尺者十三丈四尺,当今尺八丈零四寸。粗可为八口墙桑、场圃、居室之宅地。孟子言“宅”,此诗言“庐”,宅非庐,其不相通明矣。“宅”者,民之恒居也,非止取便田事,必因山水樵汲之便,阴阳向背之宜。
自其先世以来,长子孙于斯土,八口各自为封域,以别男女而息鸡豚,粪壤之争,非先王制产而始有者,则亦不在经界之内,任土而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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