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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大司马》九伐之法,“负固不服则侵之”,王师讨有罪者,亦无潜掠之理。唯《公羊氏》曰:“觕者曰侵,精者曰伐。”精、觕者,自受兵者之害深浅言也。郑氏《礼注》曰:“侵云者,兵加其境而已。”用兵浅者。许慎说:“侵,渐进也。从人,手执帚,如埽之渐进。”即《公羊》之所谓“觕”也。故《泰誓》曰“侵于之疆”,此曰“侵自阮疆”,皆以“疆”言,抵其境,未造其国也。“负固不服则侵之”,掠其疆,夺其险也。知“侵”为兵加境上之名矣。
则此言“侵自阮疆”,而非侵密也。使伐密师于阮以救阮,则当言“伐”、言“救”、言“袭”,而不当言“侵”。侵密必自密境,安得自阮疆而侵之?盖密、阮相攻,两俱不道。由近略远,故先阮以及密。“自”云者,如“汤征自葛载”之“自”,兵之始也。阮地后亦入于周,与密同灭,盖一举而两并之,所谓“兼弱攻昧,取乱侮亡”也。若阮非与密同膺负固之讨,则密衄而阮安,阮虽永存可也,胡为乎未几而地并于周也哉?“我冈”、“我阿”,则兵之所至,随收其地以入版图矣。
**鲜原** 《逸周书》曰:“王乃出度商,至于鲜原。”孔晁注云:“近岐周之地也。”《竹书》:“商纣五十二年,周始伐殷。秋,周师次于鲜原。”《帝王世纪》曰:“岐山,周城太王所徙,南有鲜原。”鲜原者,岐阳之下有小山而下属平原,即所谓“周原”已。毛公曰:“小山别大山曰鲜。”岐山为大山,而原山别有小山也。郑笺曰:“鲜,善也。”《集传》因之,未是。
**是类是禡**毛传曰:“于内曰类,于外曰禡。”《尔雅》云:“是类是禡,师祭也。”郑氏因之,要未言所祭者何神也。今按:“类”之为祭,名同而制不一。《虞书》“肆类于上帝”,《周礼·大祝》“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此则上帝之祀有名为“类”者,而《集传》因之。然文王是时以服事殷而守侯度,必无祭帝之理。其以文王为祭帝者,则《公羊氏》“先受命”之说,惑于秦之僭立帝畤而因以诬圣也。然则此之言“类”者,与《虞书》、《周礼·大祝》之“类”名同而实异可知也。
《周礼》“四曰类”,郑司农众曰:“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氏。”郑康成曰:“日月星辰,运行无常,以气类为之位。”许慎曰:“以事类祭天神。”天神者,统于天之神,即康成所谓日月星辰,非上帝也。《周礼》以次之“四望”之下,天神不宜后于地祇,则事兼人鬼。司农以为先代有天下者之祭,亦通。盖礼天神者,必配以人鬼以为之依。则类祭日月星辰,而以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氏配焉,礼之所宜。抑告兴师之故于前王,或所伐之国为其苗裔,庶妥之而俾无怨恫也。
此之“类祭”,盖谓此矣。上帝之祀与天神、先代帝王之祭,俱谓之“类”者,“类祭”之礼无坛有兆。舜方摄政,不得郊而见帝于圜丘,故降杀而用类礼,兼上帝、天神而合祀之。后世因以为王者师祭之礼,武周所谓“底商之罪,告于皇天上帝、所过名山大川”是也。“类”之为言“聚”也,以事类云者,所宜致告之神,聚而合祀,不似凡祭之专有所事,而牲牷、币玉之文亦减焉。或兼上帝,或断自天神以下,唯事之所宜,礼从简而与事称也。舜摄巡狩之典,《周礼·大祝》定于成王之后,故有类上帝之礼。
文王终守侯服,则唯祭天神、人鬼而不及上帝。要以事类底告,故均可名之曰“类”。然其隆杀之别,固不可引彼以证此也。再考《周礼·小宗伯》:“凡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是社稷、宗庙亦有“类”名,亦但以事故合祭告之,有兆位而不为坛,斯可名曰“类”。益知“类”不必定祀上帝矣。若“禡”之异于“类”者,毛公以于内、于野为分。《尔雅》、《说文》俱统言师祭,则“禡”所祭告之神,即“类”之所祭告也。师未出而为兆于国以祭,曰“类”;
已出次舍,为表于所次以祭,曰“禡”。故郑康成谓与田祭“表貉”[音骂]之“貉”同,郭璞亦曰:“禡,于所征之地。”盖地异而祝号不殊也。《集传》乃谓“祭黄帝及蚩尤”,不知何据?且祀主黄帝而并享蚩尤,亡论贞邪殊类,而生为仇敌,死共兆位,亦何异拓拔氏之以尔朱荣侑其祖乎?汉儒之必不可毁者,此类是也。
**灵台** 毛传曰:“神之精明者称灵。”郑笺云:“天子有灵台,所以观祲象,察氛气之妖祥也。”胡氏《春秋传》亦云:“天子有灵台,以候天时。”盖本诸此。以观氛祲而谓之“灵台”,复以何者而为“灵囿”、“灵沼”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