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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散其气。朝则听政,久则疲,疲则易之以访问;访问久则倦,倦则易之以修令;修令久则怠,怠则易之以安身;安身久则滞,滞则易之以听政。以后事改前心,则亦所以散其气也。”此一段可与“宽猛相济”之理同看。而太史公《自序》所言,苏子瞻《御试策》所论,皆偏矣。又“露其体”下,即接以“兹心不爽,而昏乱百度”,疏云:“神随形而盛衰,既露其体,则神识亦弱。”
申丰论雹,孔疏引郑康成云:“国之失政,君子知其大者,其次知其小者。夫深山穷谷,固阴冱寒,极阴之处,冰冻所聚。不取其冰,则气蓄不泄,结凝而为伏阴。雨水而伏阴薄之,则凝而为雹。”详载申丰之言,以着藏冰之礼不可废。其实雹不是尽由冰,亦政失所致也。吾于此知所谓“不贤者识其小者”,执其一隅之见,而未知道之大端,然道未始不在此也。又于此知古人之燮理阴阳,周密无遗。
观“毁中军于施氏,成诸臧氏”,知季氏之巧于卸罪,欲名实兼收。
女叔齐之论“仪”,与北宫文子之论“仪”,浅深不同,而各极其妙。
叔向论铸刑书,孔疏有二意。其前则曰:“《伊训》云:‘先王肇修人纪,制官刑。’穆王作《吕刑》,《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皆是豫制刑矣。而云‘临事制刑,不豫设法’者,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但共犯一法,情有浅深。或轻而难原,或重而可恕,听其时事,议其轻重。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不豫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其后则曰:“子产铸刑书而叔向责之,赵鞅铸刑鼎而仲尼讥之。如此传文,则刑之轻重不可使民知也。
而李悝作法,萧何造律,颁于天下,莫之能革。以今观之,不可一日而无律也,斯有旨矣。古者分地建国,奕世相承,知国为吾土,众实吾民,不生残贼之意,故得临事议罪。秦汉以来,长吏以时迁代,其民非复己有,若任其纵舍,必将喜怒变常,爱憎改意,不得不作法以齐之。”此又是一意。前说胜。愚常云:律可定,而例不可定。前说正是愚意。
白狄有二:有在晋之东者,昭十二年注所谓“鲜虞,白狄别种”是也;有在晋之西者,成十三年所谓“白狄及君同州”是也。
孔疏解“三坟”、“五典”,不偏主一说;及解裨灶所论陈灾、婺女,则皆云“非吾徒所能测”,绝不穿凿,最是得体。
相疑相忌之际,为祸最速。观于栾、高、陈、鲍之事,可不惧哉!
子产处驷乞之事,此与邲之战,孙叔敖初则南辕,终则曰“宁我薄人”,同一“无我”。
昭二十一年,鲁待范鞅十一牢。据疏,因十四年鲁人失礼,为鲍国七牢,遂致范鞅之怒。其后哀七年,吴遂征百牢。一失礼,遂无有底止。益叹子产之善事大国。
叔孙穆子不肯行赂于乐王鲋,昭子不肯行赂于范献子,同一正气。
晏子论“和”、“同”,疏云:“说和羹而不言豉,古人未有豉也。”疏亦不言豉为何物,疑即今之酱。据疏谓《急就篇》乃有盐豉,秦汉以来始为之。
昭二十一年梓慎曰:“二分二至,日有食之,不为灾。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过也。”注云:“二分,日夜等;二至,长短极。”然不言“日夜等”、“长短极”何以便宜日食?孔疏亦不甚明。
孔疏子太叔论礼条下云:“既言‘天之经’,不可复言‘地之经’,故变文称‘义’。既言‘则天之明’,不可复言‘则地之性’,故变文言‘因’。‘因’之与‘则’,互相通也。正是变文使相避耳。”此可想古人换字之法。又太叔云:“人之能自曲直以赴礼者,谓之成人。”疏云:“性曲者以礼直之,性直者以礼曲之。”此意亦最精。
后夔有子伯封,此与尧、舜之朱、均同。
昭二十九年孔疏论“重黎”、“烈山”,只援引经传,绝不武断,最得“不知为不知”之意。
定四年“楚子涉雎、济江,入于云中,奔郧,又奔随”。疏云:“郢都在江北,雎东。王走西涉雎,又南济江,乃入于云中,知此云在江南。昭三年,‘王与郑伯佃于江南之梦’,谓此也。言江南之梦,则江北亦有梦矣。相如《子虚赋》云:‘云梦者方九百里。’则此泽跨江南北。”又云:“随,义阳随县,其国在楚之东也。郧,江夏云杜县,则是楚之西南。吴师犹尚在楚,更东奔随国者,盖谓楚与随有恩,谓可保守故也。”今按《一统志》:德安府治,唐为安州,春秋时为郧子国,鬬辛为郧公即此,则此郧在楚都东北矣。
又郧阳府郧县,古麇国,则又在楚都西北矣。又荆州府有郧城,在府城南二百里,楚昭王时所筑,此则在楚都西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