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正为君之礼,而齐衰之服,未尝一日而辄去也。尧之子丹朱,舜之子商均,禹之子启,方居丧时,皆不知其果立与否也。三年之丧毕,讴歌讼狱者,之舜、禹而不之朱、均,之启而不之益。故丹朱、商均,知其为君;启,知其为君。故曰:唐、虞之嗣君,不知其为君也。歠粥,面深墨,即位而哭,吊者致辞,皆稽颡而不言,百官有司,听于冢宰三年而后即位。故曰:三代之嗣君,虽知其为君,而未尝正其为君。鲁伯禽,徐戎之征,天子之命也,犹要绖而从事;
晋襄公,崤之师,社稷之故也,犹墨衰而即戎。故曰:春秋之嗣君,虽正其为君,而齐衰之服,未尝一日而辄去也。”
君牙
或问:“苏氏谓‘昭王南征不复,至齐桓乃以问楚,是终穆王之世,君弑而贼不讨。今《君牙》、《冏命》之书,皆无哀痛恻怛之语,以见周徳之衰。’何也?”曰:“按《左氏传》,管仲问楚以‘昭王南征不复’,楚人对曰:‘南征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杜预注谓‘昭王廵狩,涉汉而溺。’又言‘昭王时,汉非楚境,故楚不服罪。’《吕氏春秋》曰:‘昭王将兵征蛮荆,涉汉,舟坏,王陨于汉中。辛余靡振王北济。’然则昭王之不复,未可便以为楚人之弑也。
”
东坡曰:“方成周时,越裳氏来朝,曰:‘久矣,天之无疾风暴雨也,中国其有圣人乎?’方是时,四夷之民,莫不戴王。然风雨虽天事,非人力者,亦归徳于王。及其衰也,一寒一暑,亦惟王之怨。是故圣人以民心为存亡。一失其心,则无动而非怨矣。赏则谓之私,罚则谓之虐,作徳谓之伪,不作则谓之慢,出令而不信,无事而生谤,皆王之咎也。夏谚曰:‘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游、豫且以为徳,岂有风雨寒暑之怨乎?”此言亦善。
吕刑
林氏曰:“唐孔氏、薛氏以‘赎’为‘罚’,‘刑’为‘辟’。篇中所言‘百锾’,赎也;‘墨辟至于大辟’,刑也。此盖欲应《序》中所言,包括一篇之义,故分‘赎’、‘刑’为二。《舜典》曰‘金作赎刑’,与此‘赎刑’何以异?而必分之乎?殊不知五十八篇《序》,有包括一篇之义者,亦有但言大略者,不可槩观也。”
或问:“‘典狱非讫于威’,诸家多以为戒当时典狱,何也?”曰:“此一意乃举古训以示训。至后章‘嗟,司政典狱’,而下方是戒当时之臣。文意甚明,故从孔氏作尧时典狱之臣。兼‘克天徳’而‘作元命’,亦非当时之臣所能及。及穆王所以望其臣,语自有别。考之余章可见。”
或问:“孔氏谓‘五刑之疑则赦而从罚’,诸儒所共遵,而老泉之论尤近人情。老泉曰:‘大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诬以杀人之罪而不能以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其实者,是皆不可以诚杀人之罪坐之。由是有减罪之律,当死而流。使彼为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已酷矣。使彼为诚杀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寛矣。是皆失其实。则无辜者多怨,侥幸者易免。今欲彼不失实,则莫若重赎。彼罪疑者,虽或非辜,亦不至残其支体;若其有罪,则虽不受刑,固已苦于赎金矣。
’今乃取王说,何也?”曰:“‘五简正于五罚’,‘不简’谓罪不当于五刑,若今世有罪而情理可悯,则与之从轻者是也,故从恕而用罚,非谓疑其无罪而姑罚之也。若夫‘疑狱’,则疑而不可知者也。若为盗而无赃证,杀人而无明验,是为‘疑狱’。‘疑’则不可知其人为有罪矣。不可知其为有罪,虽轻罚犹不加,况加以重罚乎?故今世疑狱,虽杀人之罪,而不敢遽加以刑,盖不知其为果杀人故也。其以为重罪之疑而加以重罚,受罚者果何辜哉?先王之制,必不尔也。
故曰:‘五刑之疑有赦。’赦则释之而已,若更有罚,何足以为‘赦’?新安王氏辨之详矣。且老泉谓‘或有诬以杀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诚杀人而官不能折其实者,所以必贵于赎。’且‘不能自明’与‘不能折其实’,皆据他人之知者言之耳。于彼或不能自明,官或不能折其实,上之人又安能知其为‘疑’哉?使果知其为‘不能自明’者邪?则是已知其非罪矣,非所谓‘疑’也,罚乌可加乎?果知其为‘杀人而不能折其实’邪?则是杀人无可疑,特吾未能折其实耳。
天下之理,固未有为其事而果无实者,特患听狱者不能详推之耳。果无实之可折,是‘真可疑’者也,又乌可复加以罚哉?兼诸儒多谓‘五刑之疑有赦’,即所谓‘正于五罚’;‘五罚之疑有赦’,即所谓‘正于五过’。经文不应若是重复。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