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胡居仁撰
○古今第五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盖尊卑上下、贵贱等级,以至仪章度数,皆有一定不易之理。不过假圣人之手而制作之,便成个礼,天下后世遵而行之。其实未制作之时,此礼之体已具也。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此礼乐之本意也。圣人制作,只是因其自然之理,曷尝有一毫私意安排?礼乐既成,则所以节民之欲,感人之心,成人之德,乃自然之功用。故程子曰:“若达,便是尧舜气象。”
圣人无一事不从道理出来,如礼乐刑政,皆道也。后世道不明,礼乐刑政与道判为二物,故礼乐废而刑政倚于一偏也。
凡事有则。循其则,即理也。裁而制之,则为法度。法度立,则弊可革。然行之,则在得人。久或弊生,又可变而通之,以适于宜。
为治之法,当因事势而裁以天理。
近观《三礼》,皆是从天理上裁制出来。盖圣人之心,理一而用殊;天下之事,万殊而一本。故许多制度节文,皆是圣人胸中流出,天下后世取以为法。学者须当由是以穷理。
苟非其人,道不虚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虽非良法,得贤才行之,亦救得一半。人法皆善,治道成矣。
处天下事,须得其总要。如君择相,相择诸司之长,长择其僚,自然得人。得人,则天下事自理。此实理之自然,非强安排。如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以至生千生万,盖道理是如此。圣人只倚他这道理做,非圣人所造为也。
封建,乃古圣人择贤以分治,公天下之心也。使生民各有主,主各爱其民,上下维持,以图久安,至善之法。天子又有庆让、锡命、征讨之法以统御之。及天子无道,然后乃敢纵恣吞并,然亦不敢不自爱其民也。若不爱其民,则众不为用,故中才之主,亦知爱其民以固邦本。惟昏愚之甚,然后肆其虐。又必有仁贤智勇起而救之,汤武是也。其曰“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则虐民者必更之,立贤主以养其民。周衰,圣王不作,无有能伐暴救民者。及吞并已尽,秦以天下为己私,乃立郡县以为治,此亦势使然也。
盖以秦之昏暴,固不能行先王之政,虽行封建,未必得人以主其国,养其民,民必不服,国必生乱。借使能服,亦以土地人民自私,因秦之暴而叛焉。故曰:“苟非其人,道不虚行。”德必如禹、汤、文、武,方能行之。又必得仁厚有德为诸侯,方能君国子民,以承天子休命。论者以为封建不可复,诬矣。但郡县得人,亦可为治,固不必封建也。
今人多言古道不可行于今,此乃见道不明,徇俗苟且之论。古今之道一也,岂有可行于古,不可行于今?但古今风气淳漓不同,人事烦简有异,其制度文为,不无随时斟酌而损益之。若道之极乎天地,具于人心者,岂有异哉?不能因时损益以通其变者,正为道不明也。孔子所谓“百世可知”者,岂欺后世哉?故明道“十事”,皆言“非有古今之异者也”。
明道所论“十事”,条理详备,先王之法尽于此矣。当时若能用之,从容三代之法可复。
有公天下之心,方做得公天下之事。封建诸侯,与之分治,是也。秦始皇以私心得天下,以天下为己之私物,岂做得封建事?又虑封建之后,诸侯各专其土地人民,难以制驭,与李斯寻得一个建郡县底法度来行。如“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无不听顺,免“尾大不掉”之患,以为可以传之无穷,故肆其恶无所忌惮。不二世而亡。殊不知封建之法行,各国诸侯把持得紧,各爱其人民土地,猝难变动,因可夹辅王室。此法不行,故陈涉一起,荡然无制。此固是秦无德,不行封建;
使行,他亦不能得好人去做诸侯,诸侯背叛,他亦做不得天下主。故封建之坏,亦是世变至此,不得不坏;郡县之设,亦是事势至此,不得不设。但建国则根本固难变动,然统治之法,又不如郡县易行。苟得其人,二法皆可也。
封建诸侯,先儒以为当复者,又有以为不可复者。以为可复者,使民各有主,以赖其爱养,区域周密,无天下土崩之患。以为不可复者,恐世袭封爵,或多骄淫害民;或据有土地人民,天子难制,易为乱叛。故无一定之论。愚尝思之,惟孟子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程子曰:“必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则此法非圣王不能行之,审矣。然井田之法,所制民产以养民,虽中才之主,皆当勉力行之。
故孟、程、张、朱皆急于井田,缓于封建。或曰:设行封建,当依孟子言百里?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