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更无出入之门,其谬三也。神依于庙,人居于寝,各有攸处,是以不相杂糅。今四正之室皆曰太庙,以时王听政之地,冒始祖世祭之宫,虽汉高之祠黑帝,周宣之居天台,犹不至此,其谬四也。以青阳、总章、玄堂三名与明堂相配,然则总为十二室,明堂止居其三,何以得专斯名?其谬五也。其它与周制违异者,不可枚举,以于明堂无涉,故不具论。夷考其文,实为太一下行九宫之学,故《盛德篇》之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即其制作之义。汉世谓之“明堂阴阳”,见于《艺文志》及魏相传。
建武以后,著为王礼,司马彪所编《礼仪志》具载其文。自马融入之《礼记》,郑康成为之作注,后世遂尊为经而莫之敢议矣!《魏书·贾思伯传》载其言曰:“《月令》亦无九室之文。原其制置,不乖五室。其青阳右个,即明堂左个;明堂右个,即总章左个;总章右个,即玄堂左个;玄堂右个,即青阳左个。如此则室犹是五,而布政十二。”此说傅会五室,举四正而遗四隅,宋人祖之,遂为《考工》、《月令》之调人。曾不知吕氏本为假设之词,而自古固未有此制也。
《玉藻》正义引《郑志》说五室之制曰:“水木用事交于东北,木火用事交于东南,火土用事交于中央,金火用事交于西南,金水用事交于西北。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今就其说求之,七筵之堂,太室中踞其二,南北所余各得二筵有半。在于太庙,则无以为朝聘飨食之所;在于路寝,则无以为听政合族之地。以其与《顾命》、《斯干》、《觐礼》不合,从为之辞而辞则遁矣。又神祇无庙享之礼,牵合五帝、五室之文,猥云每帝一室,求之礼意,尤有所违。
夫风雨小祀,犹在于坛;亡国之社,始弇其上。何有天帝大神而陟降于二筵之室?以郑氏之学,其于天神、地祇、人鬼之别,岂犹有未了于心者,而忽有斯言,可谓千虑之失。后之俗儒,自谓绍承绝学,而巧为之说曰:“为坛而祭,故谓之天;祭于屋下而以神祇事之,故谓之帝。”君子于此,将哀矜之不暇,而又何尤焉!议礼之家,古称聚讼,较其甚者,无若明堂。礼曰:“毋剿说,毋雷同。必则古昔,称先王。”孔子曰:“盖有不知而作之者,我无是也。
多闻,择其善者而从之;多见而识之,知之次也。”窃取其义以作是篇。
明堂五室二图(略)
明堂位图(略)
吕氏春秋明堂图(略)
释媒氏文
媒氏:“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会,读若司会,其训计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道;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媒氏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所谓“礼言其极,亦不是过”者也。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至于中春,则过时矣。凡男女自成名以上,媒氏皆书其年月日名焉。于是时计之,则其年与其人之数皆可知也。其有三十不取,二十不嫁,虽有奔者不禁焉。非教民淫也,所以著之令,以耻其民,使及时嫁子取妇也。
《王居明堂礼》:“孟冬之月,命农毕积聚,系收牛马。”《月令》:“仲冬之月,农有不收藏积聚者,马牛畜兽有放佚者,取之不诘。”非教民盗也,所以著之令,以惧其民,使及时收敛也。非徒耻之,抑又罚之,故曰“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令者,媒氏令男子三十而取、女子二十而嫁之令也。若其有故,虽不用令可也。《内则》所谓“有故,二十三而嫁”是也。《国语》:“句践令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句践罪之,周官耻之,罚之,其意一也。
周之兴也,周南之化,《桃夭》美之;召南之化,《摽有梅》美之。其衰也,晋失其政,《绸缪》刺之;陈失其政,《东门之杨》刺之。婚姻之道,可以观政焉,先王之所重也。媒氏又“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会之者,计之也。鳏寡有不能自存者,以告于上,以门关之财养之。
为人后者为其曾祖父母祖父母服考
为人后者,为其本宗之服,经惟载父母、昆弟、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姊妹之适人者。而曾祖父母、祖父母无文,以记于兄弟降一等推之,而知其不可行也。此曾祖父母、祖父母,虽不为之后,犹是正尊。小功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其祖;齐衰三月,降则无服。准之经意,其服本服无疑也。持重于大宗,服不二斩,故降其父母期。亲无数,并服何嫌?曾祖上杀,益无嫌矣。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为曾祖父母、祖父母,并不降。传曰:“不敢降其祖也。
”斯其例与!
妇人无主答问
问曰:“凡祭,妇人无主,于礼有征乎?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