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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谨按《春秋公羊》文公二年传:‘虞主用桑。’《檀弓》:‘虞而立尸。’《士虞礼记》:‘男,男尸;女,女尸。’虞、卒哭、祔、练、祥、禫,皆男女别尸。别尸则别主。虞、卒哭、祔,妇人既有主矣。《公羊传》:‘练主用栗。’注:期年练祭,埋虞主于两阶之间,易用栗。祥禫之祭,妇人犹有尸,而于练不为作主,斯不然也。埋其虞主而不作练主,斯又不然也。自练至毁庙,惟一主。然则妇人有主明矣。祔礼之见于《杂记》、《丧服小记》者,妇祔于祖姑,妾祔于妾祖姑。
公子公孙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亡则皆中一以上而祔。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始来仕无庙者,夫卒而祔于其妻。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苟所祔者无主于庙,则后之虞主于何而祔?妇虽与夫同庙,亦有分祭之礼,故《杂记》:男子祔于王父则配,女子祔于王母则不配。若妇人无主,王母何以得专其祭?《谷梁传》文公二年正义,麋信(叙录字南山,东海人,魏乐平太守。
)引卫次仲(次当作敬)云:‘宗庙主皆用栗。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广厚三寸。祭讫,纳于西壁埳中,去地一尺六寸。右主谓父,左主谓母。’是可据也。”问曰:“吉祭,妇人何以无尸也?”答曰:“谨按《少牢馈食礼》:‘筮尸之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是妇人与夫共筮一尸,非无尸也。吉祭虽止男尸,尸既孙行,其体于祖父母则一,斯不必更象以孙妇矣。郑注《司几筵》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
体实不同,祭于庙中同几,精气合。’是其义也。中又论之,妇人之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若并筮二尸,其为夫妇不可必知,交错室中,于事为亵,在于禘祫,尤不可行。故援爵谥从夫之义,不立女尸。至于主,则无嫌也。其有异宫,若周祭姜嫄,鲁祭仲子,亦必有尸矣。”方苞侍郎家庙不为妇人作主,以为礼也。中谨据礼正之如此。
女子许嫁而婿死从死及守志议
女子之嫁,其礼有三:亲迎也,同牢也,见舅姑也。若夫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固六礼与?然是礼所由行也,非礼所由成也。何以知其然也?《曾子问》曰:“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不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
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由是观之,请期之后,其可以改嫁者凡四焉,而皆谓之礼。然则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是礼之所由行也,非礼之所由成也。故《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曾子问》曰:“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女在涂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于是郑氏增成其义曰:“未有期三年之恩也。”明乎亲迎而后可以丧其舅姑,亲迎而后可以出降之服服其父母也。
先王制礼,以是为不可过也。故女子许嫁而婿死,从而死之,与适婿之家,事其父母,为之立后而不嫁者,非礼也。夫妇之礼,人道之始也。子得而妻之,则父母得而妇之,故昏之明日乃见于舅姑。父得而妻之,则子得而母之,故继母如母。不为子之妻者,是不为舅姑之妇也;不为父之妻者,是不为子之母也。故许嫁而婿死,适婿之家,事其父母,为之立后而不嫁者,非礼也。礼,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
今也生不同室而死则同穴,存为贞女,没称先妣,其非礼孰甚焉!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父母生我者也,夫成我者也。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妇人不二斩,故为夫斩,则为父母期。未有夫妇之恩,而重为之服,以降其父母,于婿为无因,于父母为不孝,失礼之中又失礼焉。女之嫁者、为人后者,并以出降为父母期。若使非我大宗而强为之后,是所谓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也,何以异于是?先王恶人之以死伤生也,故为之丧礼以节之。其有不胜丧而死者,礼之所不许也;
其有以死为殉者,尤礼之所不许也。虽然,父子之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