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
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