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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复。)射人反命。(告宾许。)  宾出,立于门外,东面。(当更以宾礼入。)  [疏]“宾出”至“东面”。
  ○注“当更以宾礼入”。
  ○释曰:前卿大夫从臣礼,相从而入,故出更以宾礼入,是以下经“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  公揖卿大夫,乃升就席。(揖之,人之也。)  [疏]“公揖”至“就席”。
  ○注“揖之人之也”。
  ○释曰:言“人之”者,公将及升堂,故以人意相存偶,是以揖之,乃升。  小臣自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壶无幂。羞膳,羞於公,谓庶羞。)  [疏]“小臣”至“膳者”。
  ○注“执幂”至“庶羞”。
  ○释曰:云“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壶无幂”,郑知者,以其上文“幂用”,文承瓦大之下,方圜壶不言幂,故知义然。云“羞於公,谓庶羞”者,知羞於公者,以其言羞膳据君而言,又与执幂者连文,幂据君,明羞膳据公可知。又知是庶羞者,以其脯醢称荐,明羞是庶羞。
  乃命执幂者,执幂者升自西阶,立於尊南,北面,东上。(以公命於西阶前命之也。东上,玄酒之幂为上也。羞膳者从而东,由堂东升自北阶,房中西面南上,不言之者,不升堂,略之也。)  [疏]“乃命”至“东上”。
  ○注“以公”至“略之也”。
○释曰:郑知“西阶前命之”者,案下记云“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士位在西方,东面,故知西阶前以君命命之。云“东上,玄酒之幂为上也”者,以其唯瓦大两有幂,玄酒尊於正酒,经云“东上”,故知玄酒之幂为上。羞膳者以下尽略之。郑知义然者,以经直云“执幂者升自西阶”,羞膳者无升文,又且东面阶、西面阶妇人之阶,非男子之所升,则羞者升自北阶。知由堂东者,以羞在房。又《大射》云“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知“房中西面南上”者,约《士冠礼》脯醢在房中服北、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下注云:“近其事也。
”言“略之”者,解不由前堂升,执幂与羞膳临时请者,以其诸侯兼官,有常职先定,亦有临时命之者,是以经与记直云士,不言其官,不请羞宾者,下记约与君同,亦用士也。
  膳宰请羞于诸公卿者。(小臣不请而使膳宰,於卑者弥略也。礼以异为敬。)  [疏]“膳宰”至“卿者”。
  ○注“小臣”至“为敬”。
  ○释曰:言“弥略”者,上请宾使射人,请执幂使小臣,已是其略。今羞诸公卿乃使膳宰,膳宰卑於小臣,故云弥略也。知膳宰卑於士者,《周礼》膳夫是上士,此诸侯膳宰,明非上士。且礼之大例,荐羞者尊於设俎者,公士为荐羞,膳宰设俎,故知膳宰卑也。
  射人纳宾。(射人,为摈者也。今文曰摈者。)  [疏]“射人纳宾”。
  ○注“射人”至“摈者”。
  ○释曰:自此至“宾以虚爵降”,论宾升堂主人献宾之事。案《大射》“大射正摈”,此云射人为摈,与上射人请宾义同,还是小射正也。  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及,至也。至庭,谓既入而左北面时。)  [疏]“宾入”至“揖之”。
  ○注“及至”至“面时”。
  ○释曰:郑知“至庭,谓既入而左北面时”者,以其云“宾入及庭”,宾入谓入门时,及庭谓宾入门而出堂涂北面,是其当公降揖之节,故知北面时也。  公升就席。(以其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也。)  [疏]“公升就席”。
  ○注“以其”至“之也”。
  ○释曰:郑知“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者,下经云宾升,主人亦升。是其宾与主人为礼,不得相参之也。  宾升自西阶,主人亦升自西阶,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宰夫,大宰之属,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其位在洗北西面。君於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莫敢伉礼也。至再拜者,拜宾来至也。天子膳夫为献主。)  [疏]“宾升”至“再拜”。
  ○注“主人”至“献主”。
○释曰:知主人是宰夫者,案《礼记燕义》云“使宰夫为献主”是也。云“宰夫,大宰之属”者,案《天官》云:“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属大宰,故云“大宰之属”。云“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者,案《宰夫职》云:“凡朝觐、会同、宾客,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引之者,证宰夫为主人之义。云“其位在洗北西面”者,案下文献大夫下,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是也。云“君於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