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
○注“将於”至“设之”。
○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後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
○注“墙饰柩也”。
○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
○注“剥削之”。
○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
○注“荼茅”至“御湿”。
○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
○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至“为敬”。
○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
○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
○释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释曰:正经云“公用玄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恒,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恒。”)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恒”。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以其入广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广,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