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哀至”至“朝夕”。
○释曰:此谓殡後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为亲”。
○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
○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注云:“六斗四升曰。”三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饣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
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
馀二百二十铢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四铢,铢为十,总为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添前八则为十,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在树曰果。
”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
○注“拜君”至“作垩”。
○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为之,取其也。白於丧饰宜。古文为幂。) [疏]“白狗”。
○注“未成”至“为幂”。
○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以覆グ。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不在於驱驰。蒲,牡蒲茎。古文作驺。) [疏]“御以蒲”。
○注“不在”至“作驺”。
○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