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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201页


[疏]“泽虞”至“万民”
  ○释曰:案上《山虞》、《林衡》、《川衡》皆不言国,独《泽虞》云“国泽”者,周公设经,二虞二衡,文有不同,皆是互见为义故也。此《泽虞》云:“以时入之于玉府,颁其馀于万民。”亦据中所出,入玉府者多,故特言之,无妨山虞、川衡之等亦入玉府,亦是互见其义也。
  ○注“其地”至“之期”
  ○释曰:“以时入之于玉府”者,但万民入泽,虽无正文,案《王制》“獭祭鱼,然後虞人入泽梁;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则万民入泽可同时。云“谓皮角珠贝也”者,泽中所出,无过此四物。皮谓犀皮;角,麋角、犀角;珠出於奉蛤,奉蛤在泽,其具亦出泽水,故知之也。云“出入亦有时日之期”者,亦如《山虞职》所云也。
凡祭祀、宾客,共泽物之奠。(泽物之奠,亦笾豆之实,芹茆菱芡之属。
  ○芹,音勤。茆,音卯。菱,音陵。芡,音俭。)
[疏]注“泽物”至“之属”
  ○释曰:案《笾人职》,加笾之实有菱芡,朝事之主有茆菹,加豆之实有芹菹,是皆泽中所出,故引证泽物之奠也。言“之属”者,兼有深蒲、昌本之等,故云之属。
丧纪,共其苇蒲之事。(苇以圹,蒲以为席。)
[疏]注“苇以”至“为席”
  ○释曰:“蒲以为席”者,谓抗席,及《礼记》云“虞卒哭,苄翦不纳”者是也。
若大田猎,则莱泽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属禽。(属禽,犹致禽而珥焉。泽虞有旌,以其主泽,泽鸟所集,故得注析羽。)
[疏]“若大”至“属禽”
  ○释曰:莱所田之野,一如山虞之职也。
  ○注“属禽”至“析羽”
  ○释曰:云“属禽犹致禽”者,案《山虞》“致禽”之义,谓输之於公,当致之於虞旗之中,而珥焉以效功。此云属禽者,谓百姓致禽讫,虞人属聚之,别其等类,每禽取三十焉。若然,则致禽与属不同。而郑云属禽犹致禽者,郑欲明《山虞》、《泽虞》文皆不足,故互见为义。彼此有其事,故云“属禽犹致禽而珥焉”。云“泽虞有旌,以其主泽,泽鸟所集,故得注析羽”者,以泽是鸟之所集,故得建析羽之旌。
迹人,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田之地,若今苑也。)
[疏]“迹人”至“守之”
  ○释曰:迹人主迹,知禽兽之处,故知“掌邦田之地政”。云“为之厉禁而守之”者,有禽兽之处则为苑囿,以林木为藩罗,使其地之民遮厉守之,故郑云“田之地,若今苑也”。
凡田猎者受令焉。(令,谓时与处也。)
[疏]注“令谓时与处也”
  ○释曰:云“时与处”者,谓若仲春、仲夏、仲秋、仲冬,是其时。云处者,谓山泽也。其受令者,谓夏官主田猎者。
禁は卵者与其毒矢射者。(为其夭物且害心多也。は,麋鹿子。
  ○は,音迷。卵,力管反。)
[疏]注“为其”至“多也”
  ○释曰:此谓四时常禁,案《月令》孟春云:“不は不卵。”又《王制》云:“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は不卵”者,彼以春时生乳,特禁之。其《月令》季春云“喂兽之药,毋出九门”者,彼亦崇其春时。彼郑注云:“凡诸罟及毒药,禁其出九门。明其常有,时不得用耳。”云“为其夭物”,释经禁は卵者。“且害心多”,释毒矢射者也。
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锡,钅引也。
  ○,革猛反,又虢猛反,刘侯猛反,沈工猛反,锡星历反。钅引,以忍反,刘常忍反。)
[疏]“人”至“守之”
  ○释曰:此金、玉、锡、石四者,皆在於山,言地者,即山也。“为之厉禁”,亦谓使其地之民遮护守之。
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物地,占其形色,知咸淡也。授之,教取者之处。
  ○啖,音直览反,本亦作淡。)
[疏]“若以”至“授之”
  ○释曰:取此四者,虽无四时之文,当取之日,应亦有时,故云“以时取之”。
  ○注“物地”至“之处”
  ○释曰:经云“物”,故以占其形色言之。云“知咸淡”者,郑以当时有人采者,尝知咸淡即知有金玉,故以时事言之也。
巡其禁令。(行其禁,明其令。)
角人,掌以时徵齿角凡骨物於山泽之农,以当邦赋之政令。(山泽出齿角骨物,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
[疏]“角人”至“政令”
  ○释曰:角人止应徵角物,兼言齿骨者,以其齿骨并是角类,以细小之事,因类兼掌之。云“以当邦赋”者,言农,则皆有夫田出税。今以此农近山泽,山泽有此骨角及齿,此三者国之所须,故使以时入采而税之,以当地税。民益国之事者,自此已上皆不言以当邦赋者,皆文不具,举此一事,馀可知,并是省文之义也。
  ○注“山泽”至“麋鹿”
  ○释曰:郑言齿角骨物者,欲见不言川林,直言山泽,以其不出川林,故特言山泽也。云“大者犀象,其小者麋鹿”者,无正文,郑以意目验而知之。犀牛有角,而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