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廪”,又云“万亿及秭”,注云:“廪所以藏粢盛之穗。”以其万亿及秭数多,非藏米之数,故以藏穗言之。与常廪、御廪又异。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用,以治年之凶丰。(数犹计也。
○上下,时掌反,《司稼职》同。数,色主反,注同。)
[疏]“以岁”至“凶丰”
○释曰:上下,即丰凶。廪人之官,以岁之丰凶得税物多少之帐,计国之用,以知足否。若岁凶,税物少而用多,则不足。廪人既知多少足否,乃诏告在上用之法,以治年之凶丰。此则《王制》云“制国用必於岁之杪”者是也。
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
[疏]“凡万”至“下也”
○释曰:此谓给万民粮食之法,故云“凡万民之食食者”。谓民食国家粮食者,人四上也,上谓大丰年也;人食三中也,谓中丰年;人食二下也,谓少俭年。此虽列三等之年,以中年是其常法。当今六斗四升,即今给请亦然。
○注“此皆”至“曰”
○释曰:知“此皆谓一月食米”者,计中岁颁禄,人食三,不得为数月。古今皆月月给请,故知此皆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昭公传晏子辞。
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诏王杀邦用。(就,就都鄙之有者。杀犹减也。
○杀,所界反,下注同。)
[疏]“若食”至“邦用”
○释曰:此即《梁传》所云“五不熟谓之大侵”,谓大凶年之时用如此法也。
○注“就”至“有者”
○释曰:知“就都鄙之有者”,此据天子畿内,六乡六遂及公邑,纯属天子,与三等采地不同。若民有不能人二属之岁,移民就贱,当先乡都鄙三等采地之中;都鄙亦凶,乃出乡畿外也。故知就都鄙之有者也。
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行道曰粮,谓Я也。止居曰食,谓米也。
○Я,音备。)
[疏]“凡邦”至“其食”
○释曰:此会同师役,皆有军人,给粮食,故须治之,使均给之也。
○注“行道”至“米也”
○释曰:案《书传》云:“行而无资谓之乏,居而无食谓之困。”是止居曰食,谓此廪人米也。《诗》云“乃裹糇粮”,是行道曰粮,谓Я也者。即《尚书 费誓》云“峙乃糗粮”,即Я也。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接读为“一扌及再祭”之“扌及”。扌及以受舂人舂之。大祭祀之,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也,不以给小用。
○接,依注音扌及。扌及,初洽反,刘初辄反,又差及反,李、聂创陟反。)
[疏]注“接读”至“小用”
○释曰:此即廪人兼掌御廪所藏藉田之收,以供祭祀之用者也。郑必读接为“一扌及再祭”之扌及者,此粗米与舂人舂之,当须扌及与舂人,无取於接义,故读如《特牲》、《少牢》。云“藏於神仓者也”者,据《月令》而言。知“不给小用”者,《祭义》云:“天子藉田千亩,诸侯藉田百亩,以事天地、社稷、先公、敬之至也。”是不给小用也。
舍人,掌平宫中之政,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政谓用之政也。分其财守者,计其用之数,分送宫正、内宰,使守而颁之也。而行出於廪人,其有空缺,则计之还入。)
[疏]“舍人”至“出入”
○释曰:舍人总主给米之事,而掌平王宫中之政,谓平其给米多少,不得特多特少也。云“分其财守”者,财即米也,故《丧大记》云“纳财,朝一溢米”,亦谓米为财。谓分米与宫正、内宰守禁之所,使颁与所使守之人。云“以法掌其出入”者,出谓米出於廪人,以出给;入谓其有空缺则还入廪人,皆当以法,不可虚也。
○注“政谓”至“还入”
○释曰:必送米与宫正、内宰者,此二官皆有宿卫之人,须米料之数故也。
凡祭祀,共簋,实之,陈之。(方曰,圆曰簋,盛黍稷稻粱器。
○,音甫,或音蒲,李又方于反。)
[疏]“凡祭”至“陈之”
○释曰:祭祀言“凡”,则天地、宗庙、大次、小祭,皆有黍稷於簋实之陈之,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方曰”至“粱器”
○释曰:云“方曰,圆曰簋”,皆据外而言。案《孝经》云“陈其簋”。注云:“内圆外方,受斗二升者。”直据而言。若簋则内方外圆。知皆受斗二升者,《<方瓦>人》云:“为簋,实一觳。”豆实三而成觳,豆四升,三豆则斗二升可知。但外神用瓦簋,宗庙当用木,故《易 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损卦》以离巽为之,离为日,日圆,巽为木,木器圆,簋象,是用木明矣。云“盛黍稷稻粱器”者,案《公食大夫》,盛稻粱,簋盛黍稷,故郑总云黍稷稻粱器也。
宾客,亦如之,共其礼,车米、米、刍禾。(礼,致饔饩之礼。
○,姜吕反,又音吕。)
[疏]“宾客”至“刍禾”
○释曰:云“亦如之”者,亦有簋实之陈之事。故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