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也。言实之陈之,则据饔饩及飨食之时也。云“共其礼,车米、米、刍禾”者,郑云“礼,致饔饩之礼”。案《聘礼》曰:“致饔,使卿韦弁归饔饩,米百设于中庭,车米三十车陈於门外,禾三十车,刍薪倍禾。”又案《掌客》,上公米百有二十,车米四十车,禾五十车,刍薪倍禾;侯伯米百,车米三十车,禾四十车,刍薪倍禾;子男米八十车,米二十车,禾三十车,刍薪倍禾。皆言陈,是其饔饩、车米、米、刍禾所陈多少之事。
丧纪,共饭米、熬。(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皆四升,实者唯盈。熬者,错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也。《丧大记》曰:“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饭,扶晚反,注同。熬,五羔反。错,七故反。蚍,鼻夷反。蜉,音孚。种,章勇反,下同。)
[疏]注“饭所”至“腊焉”
○释曰:云“饭所以实口,不忍虚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故云“不忍虚也”。云“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粱”者,此《丧大记》文。彼据沐时所用,今引证饭者,但饭米、沐米与重鬲所盛用米皆同,是以《士丧礼》云:“贝三实于笄,稻米一豆实於筐。”据饭含所用。下即云:“祝淅米,管人受潘,煮于{役土},外御者沐。”又云:“鬻馀饭,盛以二鬲。”是其三者用米同,故引沐法以证饭也。但《丧大记》注“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以其《士丧礼》诸侯之士沐稻。《丧大记》注又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与?”则天子饭用黍也。云“皆四升”者,用米不同,别贵贱,但人口大小同,故知皆四升也。云“实者惟盈”者,《士丧礼》文。故彼云“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惟盈”是也。云“熬者,错于棺旁,所以惑蚍蜉也”者,解所以熬之,将殡设之者,将熬以惑蚍蜉。又有鱼腊香,蚍蜉欲向棺,值此惑之,故云所以惑蚍蜉也。引《丧大记》者,见尊卑用筐多少不同之意。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郑彼注引《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天子当加麦菰,六种十筐,首足亦各一筐,其馀亦设於左右也。
以岁时县童之种,以共王后之春献种。(县之者,欲其风气燥达也。郑司农云:“春,王当耕于藉,则后献其种也。后献其种,见《内宰职》。”
○县,音玄。注下同。童,直龙反,下音六,《司稼职》同。见,贤遍反。)
[疏]“以岁”至“献种”
○释曰:《内宰》注云:“先种後熟谓之童,後种先熟谓之。”彼《内宰》上春后献种,示不败坏,且助王耕事。此云岁时县者,从纳禾治得子,即县之,以至春献之,是以先郑云“春王当耕于藉,则后献其种也”。
掌米粟之出入,辨其物。(九六米别为书。)
[疏]“掌米”至“其物”
○释曰:《大宰》九职有九,《月令》有五。今正言粟者,粟即粢也,《尔雅 释草》:“粢,稷也。”稷为五之长,故特举以配米也,其实九皆有。
○注“九”至“为书”
○释曰:九之名,已见《大宰注》。今云六米者,九之中,黍、稷、稻、粱、菰、大豆,六者皆有米,麻与小豆、小麦三者无米,故云九六米别为书,释经辨其物也。
岁终,则会计其政。(政,用之多少。)
仓人,掌粟入之藏。(九尽藏焉,以粟为主。)
[疏]注“九”至“为主”
○释曰:案《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说,首种谓稷,即种粟,是五之长。下文辨九,此云粟,是以粟为主也。
辨九之物,以待邦用。若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止犹杀也。杀馀法用,谓道路之委积,所以丰优宾客之属。)
[疏]注“止犹”至“之属”
○释曰:知杀馀法用是道路之委积者,案上《遗人》注:“委积者,廪人、仓人计九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则彼委积是法用,以此馀宅为之,是丰优宾客者。今仓人不足,故止彼馀法用,故郑据《遗人》而言焉。郑云“之属”者,彼《遗人》注云:“《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今不足,亦止之,故云之属。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积、食饮之具。(大事,谓丧、戎。)
[疏]注“大事谓丧戎”
○释曰:案《左氏》成公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不言丧事。今此丧、戎,不言祀者,此经云“共道路”,惟军戎及丧在外,行於道路,故据而言焉。祭祀远无过在近郊之内,无在道共粮之事,故不言祭祀也。
司禄。(阙。)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童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周犹彳扁也。彳扁知种所宜之地,县以示民,後年种用为法也。
○种,章勇反,注“知种”同。彳扁,音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