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同。)
[疏]“司稼”至“邑闾”
○释曰:云“巡邦野之稼”者,谓秋熟之时观之矣。若然,春稼秋穑,不云穑而云稼者,穑由稼而有,故本之言稼也。
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敛法者,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
○敛,力验反,注同。)
[疏]“巡野”至“敛法”
○释曰:此观稼,亦谓秋熟时观稼善恶,则知年上下丰凶,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
○注“敛法”至“减半”
○释曰:郑云“丰年从正”者,年虽丰,与中平一,皆从正法十一而税之也。云“凶荒则损”者,凶荒,谓年不熟,则减於十一而税之。云“若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者,郑举汉法以况义。十伤二三者,谓汉时十分之内,伤二分三分,馀有七分八分在。实除减半者,谓就七分八分中为实在,仍减去半不税,於半内税之,以凶荒所优饶民可也。
掌均万民之食,而其急,而平其兴。(均,谓度其多少。,禀其艰厄。兴,所徵赋。)
[疏]释曰:《诗》云:“瓶之罄矣,维之耻。”《诗》刺王不能富分贫。以是司稼既知民之禾稼多少,则使之均万民之食,减取多者,以周给其急困者。云“平其兴”者,兴谓徵赋。当各计十一而税,不得特多特少,是平其兴也。
舂人,掌共米物。(米物,言非一米。)
[疏]释曰:案:上文《仓人》、《廪人》言物者,据米多者而言,故郑言“米物言非一米”是也。
祭祀,共其盛之米。(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可盛以为簋实。)
[疏]释曰:器实曰,则黍稷稻粱是也。在器曰盛,则簋是也。故郑总言“盛谓黍稷稻粱之属”。属中兼有麦菰,可盛以为簋之实也。
宾客,共其牢礼之米,(谓可以实筐。)
[疏]释曰:下别言“飨食”,则此言牢礼谓饔饩之米。郑云“实筐”,知非车米者,以其公车米四十,侯伯车米三十,子男车米二十,非舂人所供,故知惟谓筐者也。若然,车米出於民税,故《禹贡》云“五百里纳米”是也。
凡飨食,共其食米。(飨有食米,则飨礼兼燕与食。)
[疏]释曰:燕礼无食米,食礼无饮酒。若飨礼,有饮酒有食米,故云“飨礼兼燕与食也”者。若然,经云其食米,则飨礼俱供食米也。
掌凡米事。
饣熙人,掌凡祭祀共盛。(炊而共之。)
[疏]释曰:郑知炊而共之者,以其饣熙人主以炊米而盛之,共王及后之六食於器,今云“共盛”,明炊而共之。
共王及后之六食。(六食,六之饭。)
[疏]释曰:案《食医》云“和王六食”。六食,即饭也。《膳夫》云“馈六”。六,即六食,故郑合而解之。
凡宾客,共其簋之实,(谓致飧饔。)
[疏]释曰:郑知是致飧饔者,下云“飨食亦如之”,故知此是飧饔也。
飨食亦如之。
人,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外朝,司寇断狱弊讼之朝也。今司徒府中,有百官朝会之殿云,天子与丞相旧决大事焉。是外朝之存者与?内朝,路门外之朝也。冗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直上者。)
[疏]释曰:天子三朝,路寝庭朝,是图宗人嘉事之朝,大仆掌之;又有路门外朝,是常朝之处。司士掌之;又有外朝,在皋门内,库门外,三槐九棘之朝,是断狱弊讼之朝,朝士掌之。今言外内朝,明据三槐与路门外二者,以其路寝庭非常朝之处也。郑引今司徒府已下,说义也。云“冗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直上者”者,亦引汉法说之,谓以次当直,留在朝宿不还,须以食供之。冗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冗吏,亦曰散吏。以上直不归家食,人供之,因名冗食者。
若飨耆老、孤子、士庶子,共其食。(士庶子,卿大夫、士之子弟,宿卫王宫者。)
[疏]释曰:耆老,谓死王事者之父。孤子,谓死王事者之子。国家春飨孤子,秋食耆老及士庶子,谓若宫正、宫士。谓子、庶子其支庶宿卫王宫者,国家飨养之,则亦人供其食也。
掌豢祭祀之犬。(养犬豕曰豢。不於饣熙人言者,共至尊,虽其潘澜、戋馀,不可亵也。)
[疏]释曰:养犬曰豢,此经是也。知养豕亦曰豢者,见《礼记 乐记》云:“豢豕作酒,非以为祸。”是养豕曰豢也。云“不於饣熙人言,其共至尊,虽其潘澜戋馀,不可亵也”者,以其饣熙人所炊米,为祭祀及共王与后,并是至尊,故虽米之潘澜戋馀,亦不得亵之与犬,故於此言之也。
●卷十七
◎春官宗伯第三
[疏]释曰:《郑目录》云:“象春所立之官也。宗,尊也。伯,长也。春者生万物,天子立宗伯,使掌邦礼,典礼以事神为上,亦所以使天下报本反始。不言司者,鬼神示人之所尊,不敢主之故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礼谓曲礼五,吉、凶、宾、军、嘉,其别三十有六。郑司农云:“宗伯,主礼之官,故《书 尧典》曰:‘帝曰:“咨!四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