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府,物所藏。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
[疏]“天府”
○释曰:天府在此者,其职云:“掌祖庙之守藏,大祭祀则出而陈於庙庭。”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府物”至“物然”
○释曰:云“府,物所藏”者,郑总解府义。府,聚也。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饮食所聚谓之六府。《诗》云:“叔在薮,火烈具举。”注:“薮泽,禽之府也。”大府、玉府、外内府、泉府,皆是藏财货,郑云“藏财货曰府”,亦是物所藏也。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职云“凡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为天府也。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瑞,节信也。典瑞,若今符玺郎。)
[疏]“典瑞”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大圭执镇圭以朝日”,则是玉瑞,祭时所执玉器,所以礼神。虽有馀事,以事神为主,在此宜也。
○注“瑞节”至“玺郎”
○释曰:云“瑞,节信也”者,其天子所执者,若受天之应瑞,然其诸侯所执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应瑞,故云节信也。云“典瑞若今符玺郎”者,郑意周时典瑞似汉时符玺郎,故举汉法而况之。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
[疏]“典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凡官之所属,义有多种,以宗伯主礼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礼事皆属焉。此典命迁秩群臣,亦是礼事。又爵命属阳,故《礼记》云:“古者於也,发爵赐服。”赏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贵始,故於春见之在此。
○注“命谓”至“之书”
○释曰:凡言“命”者,皆得简策之命。秩,次也。命出於王,故云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书即简策是也。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吉凶衣服。”《公羊传》云:“命者何?加我服也。”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职於典命之下也。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除。”以其职祭事,故列职於此也。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奚四人。(远庙曰祧,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奄,如今之宦者。女祧,女奴有才知者。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奚,女奴也。
○祧,他尧反。奄,於检反,刘於验反。为,于伪反。知,音智。昭,上招反,《说文》作亻召。)
[疏]“守祧”
○释曰:远庙为祧。案:其职掌先王先公之庙祧。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故列职在此。有“奄八人”者,以其与女祧及奚妇人同处,故须奄人;通姜原为八庙,庙一人,故八人也。
○注“远庙”至“奴也”
○释曰:“远庙曰祧”者,案《祭法》云:“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郑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云“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者,案《王制》及《祭法》云“王立七庙”,有“二祧”之文,郑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郑义二祧则祖、宗是也。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郑云“祖宗通言尔”。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庙不毁,故云祧也。知迁主藏焉。者,以其显考已下,其庙毁,不可以藏迁主。文武既不毁,明当昭者藏於武王庙,当穆者藏於文王庙可知,故云迁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孙之庙,宜藏於后稷之庙。但文武既为二祧,后稷为大祖庙,不可复称,祧故不变本名,称大祖也。诸侯既不可与天子同有二祧,其迁主则总藏於大祖庙,则谓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扌弃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汉以奄人为内官,则名奄人为宦,故举以况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浆、女祝,下文云女史之类,皆女奴有才智者为之。无才智者即入奚类也。云“天子七庙”已下,并《王制》文。七庙者,据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礼纬》,唐人五庙,夏亦五庙,殷六庙,与周不同也。
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世妇,后宫官也。王后六宫。汉始大长秋、詹事、中少府、大仆亦用士人。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
○少,诗照反。)
[疏]“世妇”
○释曰:名“世妇”者,以其主妇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妇,举中以为名也。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职於此也。云“每宫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宫,每宫卿二人,则十二人也。此主妇人,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