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君,则昭穆易可知。但置茔以昭穆夹处,与置庙同也。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後,而亦并昭穆。
○并,薄泠反。)
[疏]“凡诸侯居”至“其族”
○释曰:言“凡”者,以其非一,故并卿大夫以凡之。此因上而言。以其王之子孙,皆为天子,庶为诸侯卿大夫士。若出封畿外为诸侯卿大夫士者,因彼国葬而为造茔之主。今言诸侯卿大夫士者,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後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天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若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後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後左右并有也。云“各以其族”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为次第。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下云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注“子孙”至“昭穆”
○释曰:言“子孙”者,据造茔者所生为子,已後左右,王之所生,累世皆是孙。言以尊卑处其前後者,尊谓诸侯,卑谓卿大夫士。云“亦并昭穆”者,谓兄弟同伦,当昭自与昭并,当穆自与穆并,不谓昭穆并有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疏]注“战败”至“罚之”
○释曰:《曲礼》云“死寇曰兵”,注云“当飨禄其後”,即下文云“凡有功者居前”是也。此是战败,故投之茔外罚之也。
凡有功者居前。(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疏]注“居王”至“中央”
○释曰:云“居前”,则不问为诸侯与卿大夫士,但是有功,则皆得居王墓之前,以表显之也。此则《曲礼》云“死寇曰兵”,兼馀功,若《司勋》王功、事功、国功之等皆是也。言“处昭穆之中央”者,上云“诸侯居左右已前”,即是昭居左,穆居右。今云昭穆之中央,谓正当王冢前,由其有功,故特居中显异之也。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别,彼列反。)
[疏]“以爵”至“树数”
○释曰:此文自王已下皆有,而云爵等为丘封之度,则天子亦是爵号也。虽云度与树数,天子已下无差次之文。
○注“别尊”至“有差”
○释曰:云“别尊卑”,尊者丘高而树多,卑者封下而树少,故云别尊卑也。郑知“王公曰丘,诸臣曰封”者,此无正文。《尔雅》云,土之高者曰丘。高丘曰阜,是自然之物,故属之王公也。聚土曰封,人所造,故属之诸臣。若然,则公中可以兼五等也。郑引《汉律》者,《周礼》丘封高下树木之数无文,以汉法况之也。若然,案《春秋纬》云:“天子坟高三刃,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郑不引之者,以《春秋纬》或说异代,多与《周礼》乖,故不引,或郑所不见也。《王制》云“庶人不封不树”,而《春秋纬》云“庶人树以杨柳”者,以庶人礼所不制,故树杨柳也。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遂为之尸。(甫,始也。请量度所始之处地。为尸者,成葬为祭墓地之尸也。郑司农云:“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度,待洛反,注“量度”同。)
[疏]“大丧”至“之尸”
○释曰:大丧,谓王丧。有日,谓葬日。天子七月而葬,葬用下旬。云“请度甫”者,谓冢人请於冢宰,量度始穿地之处也。言遂为尸者,因事曰遂。初请量度,至葬讫祭墓,故冢人遂为尸也。
○注“甫始”至“之尸”
○释曰:先郑以“遂为之尸”,据始穿时祭墓地,冢人为之尸。後郑据始穿时无祭事,至葬讫成墓,乃始祭墓,故冢人为尸。不从先郑者,见《小宗伯》云“卜葬兆,甫哭之”,又云“既葬,诏相丧祭之礼”,丧祭谓虞,下乃云“成葬而祭墓为位”。据彼文,则初穿地时无祭墓地之事,葬讫乃有祭墓地,即此遂为之尸,一也。故後郑不从先郑。若然,引之在下者,《小宗伯》虽无初祭墓地之事,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及,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丧大记》曰:“凡封,用,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窆,彼验反,又补邓反。去,起吕反。咸,本又作缄,同古咸反。)
[疏]“及”至“窆器”
○释曰:上经已甫祭墓讫,此经复云及以度为丘隧者,此更本初欲之时,先量度作丘作隧道之处广狭长短,故文重耳。
○注“隧羡”至“以咸”
○释曰:以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晋文公请隧,不许。王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则天子有隧,诸侯已下有羡道。隧与羡异者,隧道则上有负土,谓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若然,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者,对则异,散则通,故郑举羡为况也。云“下棺丰碑之属”者,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