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子,八曰夺。(大宰既以诏王,内史又居中贰之。 ○柄,本又作枋,兵病反。治,直吏反,下同。)
[疏]“内史”至“曰夺”
○释曰:按:大宰有诛无杀,此有杀无诛者,诛与杀相因,欲见为过不止则杀之。假令过失已丽於法,内之圜土。《司圜职》云“掌收教罢民”又云“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之”,是因过而致杀也。八者不与大宰次第同者,亦欲见事起无常,故不依本也。
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国法,六典、八法、八则。)
[疏]“执国”至“会计”
○释曰:以内史掌爵禄杀生之事,故执国法及国令之贰者。国法,大宰掌其正。国令,谓若凡国之政令,故亦掌其贰。因即句考其政事及会计,以知得失善恶而诛赏也。 ○注“国法”至“八则”
○释曰:按《太宰》则皆训为法,故知国法中含有六典、八法、八则也。
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叙,六叙也。纳访,纳谋於王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疏]注“叙六”至“其情”
○释曰:云“叙,六叙也”者,按《小宰职》有六序。六序之内云“六曰以序听其情”,是其听治之法也。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策谓以简策书王命。其文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受策以出。 ○父,音甫。逖,吐历反。慝,吐得反。)
[疏]“凡命”至“命之”
○释曰:周法爵及士,馀文更不见命士之法,明士亦内史命之。不言者,以其贱,略之也。 ○注“郑司”至“以出”
○释曰:此事见僖二十八年《左氏传》。以晋文公败楚於城濮,王命为侯伯之长。按《曲礼》云:“大国曰伯父,州牧曰叔父。”晋既大国而云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礼命之故也。
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若今尚书入省事。)
[疏]“凡四”至“读之”
○释曰:言“四方之事书”者,诸侯凡事有书奏白於王,内史读示王。 ○注“若今”至“省事”
○释曰:汉法奏事读之,故举以况之也。
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赞为之,为之辞也。郑司农云:“以方出之,以方版书而出之。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玄谓《王制》曰:“王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
○食,音似,下同。牍,音独。)
[疏]注“赞为”至“附庸”
○释曰:先郑云“上农夫”已下,皆《礼记王制》文。按彼所释,凡地有九等。按《遂人》注:“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则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若然,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食十人,上中食九人。今言上农夫食九人,不言上上食十人者,欲取下士食九人禄,与上中之地食九人同,故据上中已下而言也。云“其次食八人”,据上下之地。云“其次食七人”者,据中上之地。云“其次食六人”者,据中中之地。
云“其次食五人”者,据中下之地。又不言下上之地食四人以下者,欲见八人以下至五人有四等,当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其禄以是为差,故不言四人以下也。若然,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故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者,欲见从下士以上禄转多,故以此为本以增之。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者,古时名为方,汉时名为牍,故举以说之。“玄谓《王制》曰”已下,以先郑不言者,故引之以增成其义,欲见此经所云据王臣为本,故先郑、後郑内外兼见。
赏赐亦如之。
[疏]“赏赐亦如之”
○释曰:此谓王以恩惠赏赐臣下之禄,亦以方书赞为之辞。按《司勋职》,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功多则多,功少则少耳。
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副写藏之。)
[疏]“内史”至“贰之”
○释曰:谓王有诏敕颁之事,则当副写一通,藏之以待勘校也。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 ○下,户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
○释曰:经典凡言四方及外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