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反。)
[疏]注“郑司”至“大夫”
○释曰:此射人主宾射兼主大射之事,故为大射张侯也。先郑云“步,谓一举足为一步,於今为半步”者,此言於射张侯义无取,故後郑不从,是以後郑为“,善搏物”解之。云“侯道者,各以弓为度,九节者九十弓”以下者,按《乡射记》:“乡侯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彼据乡射之侯一侯五十弓者而言。若大射三侯,云九十、七十、五十,亦是据弓为数。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六尺与步相应,故郑连引《大射》三侯,以义相会。诸侯三侯,用物虽不与天子同,侯道则同,但天子侯道无文,约同诸侯,故更引《司裘》天子三侯以会之,诸侯糁侯知“豹鹄而麋饰”者,以《司裘》云“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畿外不得约如天子,近侯已用犴,则大侯不得用虎侯。明大侯用畿内诸侯熊侯为之,其中豹侯、麋侯,则诸侯兼此二侯乃称糁。豹尊於麋,明以豹麋为鹄,以麋为饰耳。不纯用豹麋者,下天子大夫故也。
王射,则令去侯,立于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郑司农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而立于後也。以矢行告,射人主以矢行高下左右告于王也。《大射礼》曰:‘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杜子春说以矢行告,告白射事于王,王则执矢也。杜子春说不与《礼经》合,疑非是也。卒令取矢,谓射卒,射人令当取矢者使取矢也。”玄谓令去侯者,命负侯者去侯也。《乡射》曰:“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
○卒,子恤反,注同。)
[疏]“王射”至“取矢”
○释曰:此文承宾射大射之下,则王射射人皆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注“郑司”至“负侯”
○释曰:先郑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者,不辨其去侯之人,故後郑增成其义。其负侯之人是服不氏也。又引《乡射》,直云司马命负侯,不言官者,大夫士家无服不氏,家臣为之故也。
天子射人无其事,故引《大射》之等为证也。祭侯,则为位。(祭侯,献服不,服不以祭侯。为位,为服不受献之位也。《大射》曰:“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疏]注“祭侯”至“受爵”
○释曰:按《大射礼》,使服不氏负侯,将祭侯之时,先设位於侯西北,北面,服不氏於位受得献讫,乃於侯所北面祭侯,故引《大射》受献之位为证也。
与大史数射中,(射中,数射者中侯之算也。《大射》曰:“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算。”
○数,所主反,注同。扑,普卜反,刘方遘反,《说文》父豆反。)
[疏]注“射中”至“视算”
○释曰:数算,大史数之,射人但视之耳,故引《大射》为证。大射,诸侯礼谓之司射,天子谓之射人。司射恒执张弓扑,但令将视数薄,故阶西,释去弓,并去扑,向於阶西,袭,乃中南,北面视数算也。
佐司马治射正。(射正,射之法仪也。)
[疏]注“射正”至“仪也”
○释曰:射之威仪,乃是礼之正,故名射仪为射正也。司马所主射仪,谓若命去侯,命取矢乘矢之等,皆当佐之。言“治”者,亦谓预习之类也。
祭祀,则赞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仪。(尝之礼有射豕者。《国语》曰:“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今立秋有ァ刘云。
○ァ,刘力朱反,一音如字。)
[疏]注“蒸尝”至“刘云“”
○释曰:郑知“尝之礼有射豕”者,据乎《尝》礼而知。云“《国语》曰:‘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者,据祭天之时,牲则犊也。若然,宗庙之祭,秋冬则射之,春夏否也。祭天则四时常射,天尊故也。是以司弓矢共王射牲之弓矢,此射人赞射牲也。诸侯已下则不射。《楚语》云“刘羊击豕”而已。云“今立秋有ァ刘云”者,汉时苑中有ァ刘,即《尔雅》“ァ似”,“刘,杀也”。云立秋ァ杀物,引之者,证尝在秋,有射牲顺时气之法。
会同朝觐,作大夫介,凡有爵者。(作,读如“作止爵”之作。诸侯来至,王使公卿有事焉,则作大夫使之介也。有爵者,命士以上。不使贱者。
○介,刘古拜反,注及下同。)
[疏]“会同”至“爵者”
○释曰:作,使也。有会同朝觐,王使公卿有事於会同,则射人使大夫为上介。使凡有爵者,命士以上为众介也。
○注“作读”至“贱者”
○释曰:郑读“作”如“作止爵”之作者,读从《特牲》、《少牢》“三献作止爵”。按彼主人主妇二献尸讫,宾长为三献尸,爵止。郑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使主人主妇致爵讫,三献则宾长也。宾长作起前所所止之爵,使尸饮之。读从者,取动作使之义也。
大师,令有爵者乘王之ヘ车。(ヘ车,戎车之副。
○ヘ,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ヘ车戎车之副”
○释曰:大师,谓王出征伐,王乘戎路,副车十二乘皆从王行,则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知“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