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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421页

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者,下亻刑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
  ○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
  ○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
  ○注“士察”至“之狱”
  ○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绛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後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
  ○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
  ○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