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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第436页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
  ○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释曰:案《凫》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王且辟行人。
  ○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谓增其沃汁。
  ○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事沃盥”,惟在宗朝为时。
凡乞刂珥,则奉犬牲。(珥读为 。乞刂 ,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乞刂,羽者曰 。
  ○乞刂,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 同。)
[疏]注“珥读”至“曰 ”
  ○释曰:郑为“ ”者,珥是玉名,故破从 ,取用血之意。知乞刂 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 皆於屋下”,彼虽不言乞刂,乞刂 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乞刂,羽者曰 ”者,《杂记》鸡言 ,即毛曰乞刂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
  ○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
  ○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于行陈也。○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
  ○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王不在,困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定计簿。
  ○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
  ○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
  ○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郊外谓之野”,《尔雅》文。
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
  ○“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後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辩、异,谓殊其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