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释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之八法断之。若然,《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之者,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弊,必世反,断也,後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释曰:《大宰》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断也,异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则《小宰》云“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已下是也。先郑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春秋传》者,《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邢侯不胜,乃弊狱邢侯”,引之者,证弊为憋,义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释曰:犬属西方金,犬既当方之畜,故司寇奉进犬牲也。
若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疏]“若”至“百族”
○释曰:之言烟,烟祀五帝,谓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谓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齐。云“莅誓百官”者,谓馀官誓百官之时,大司寇则临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亲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当太宰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太宰》虽云“掌百官誓戒”,戒则亲为之,誓则掌之而不亲誓。何者?
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莅誓百官,岂司寇得临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临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释曰: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见百族非王之亲,是府史以下也。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者,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纳亨,致牲。 ○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纳亨放此。)
[疏]“及纳”至“如之”
○释曰:郑云“纳亨,致牲”者,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释曰:司ピ氏以阳燧取火於日中,以阴鉴取水於月中。明者,也。王人明,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也。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丧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释曰:朝觐不言大,则四时朝也。会同,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其大丧亦如之,亦导王也。 ○注“大丧”至“嗣王”
○释曰:知“嗣王”者,以经云大丧是王丧,复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丧。若先后及世子大丧,则王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丧之礼有三。《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大司马》云“大丧,平士大夫”,赠王谓王丧。《大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丧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
”注云:“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则不容有王丧。
大军旅,莅戮于社。(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疏]注“社谓”至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