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之事,故自为而不受之。《聘礼》亦云:“聘君若薨于後,入境则遂,受礼。”注云:“受飨饩也。”“不受飨食。”云“丧谓父母死也”者,据正宾而言。若诸侯,正应母死,而有父者,或始封之君,旧为卿大夫,容有父,或父有废疾不立,己受位於祖,亦云有父也。云“客则又有君焉”者,谓介已下,非直有父母,又有君丧,以其俱三年,故《聘礼》“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云“刍,给牛马”者,从行之牛马。云“稍,人禀也”者,师从旅从须给稍,即月禀是也。“飧饔饩,主人致之,则受”者,以正礼,故受之,若飨食加,主人致之,亦不受也。
遭主国之丧,不受飨食,受牲礼。(“牲”亦当为“腥”,声之误也。有丧,不忍煎烹,正礼飧饔饩常熟者,腥致之也。
○煎,子然反,刘子贱反。亨,普庚反,刘普孟反。)
[疏]注“牲亦”至“之也”
○释曰:“牲亦当为腥”者,亦上文“公与子男腥三十有六”当为“腥”是也。主人有丧,不忍煎烹,腥致之也。按《聘礼》“聘遭丧,入境则遂也”,注云:“遭丧,主国君薨也。”“主人毕归礼”,注云:“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宾惟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飨食虽主人归宾,宾不受其加。若飨,主人致之,亦应受,以其正受腥礼。
掌讶掌邦国之等籍,以待宾客。(等九仪之差数。)
[疏]注“等九仪之差数”
○释曰:“九仪之差数”,即《大行人》命者五,爵者四,以九、以七、以五为差数是也。
若将有国宾客至,则戒官委积,与士逆宾于疆,为前驱而入。(官谓牛人、羊人、舍人、委人之属。士,讶士也。既戒,乃出迎宾。)
[疏]注“官谓”至“迎宾”
○释曰:云“国宾客至”者,谓五等诸侯及其臣来朝聘。至,谓入畿内。至庐宿市,当共待之。以委积有牛羊豕、米禾刍薪之等,故知戒官者谓牛人已下也。舍人掌给米禀,委人掌刍薪之委布於道,遗人道上十里有庐,卢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之等是也。
及宿,则令聚柝。(令,令野卢氏。
○庐,力於反。)
[疏]注“令令野庐氏”
○释曰:知“令野庐氏”,其职云“有宾客,令其地之民聚柝之”,故知也。
及委,则致积。(以王命致于宾。)
[疏]注“以王命致于宾”
○释曰:凡致礼于宾,无非王命,故知以王命。
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次,如今官府门外更衣处。待事于客,通其所求索。
○索,色白反。)
[疏]注“次如”至“求索”
○释曰:宾客至,王使卿致馆。掌讶既为宾客前驱,入馆,掌讶次止于舍门外,待事于客。于“次如今官府门外更衣处”,举汉法以况之,即今门外亦然。
及将币,为前驱。(道之以如朝。
○道,音导,下文注“道之”、“道宾”、“道王”同。)
[疏]注“道之以如朝”
○释曰:“将币”,谓至行朝聘之日。“道之以如朝”,谓至大门外之朝也。
至于朝,诏其位,入复。及退亦如之。(郑司农云:“诏其位,告客以其位次也。入复,客入则掌讶出复其故位也。客退,复入迎,为之前驱至于馆也。”玄谓入复者,入告王以客至也。退亦如之,如其为前驱。
○退复,扶又反。为之,于伪反,亦如字。)
[疏]注“郑司”至“前驱”
○释曰:解诸侯外朝之法,有二称解之,或解取闵公传,季友将生,“间于两社,为公室辅”。注云:“两社,周社、毫社。”此二社在大门内,内门外,既云两社为公室辅,则外朝所在也。或解以为《聘礼》,聘宾在外卒,以柩造朝,柩不可入公门,造朝,朝在大门外可知,是其两解不同。验此文云“于朝”者,即是大门外陈摈介之处,言朝,即外朝,在大门外,於义可矣。云“诏其位”者,谓告皋门外立位。云“入复”者,复,白也。白王宾已至位。云“及退亦如之”者,宾客行朝聘讫,出还馆,谓之退,亦如前与之道至馆。先郑以入复为掌讶诏客,自复己之故位。後郑不从,以入复为入白王,於义为允也。
凡宾客之治,令讶,讶治之。(宾客之治,谓欲正其贡赋理国事也。以告讶,讶为如朝而理之。
○治,直吏反,注下同。为,于伪反,下注为同。)
[疏]注“宾客”至“理之”
○释曰:但诸侯之理,其事众多。郑以贡赋为主,兼再理国事以该之。
凡从者出,则使人道之。(从者,凡介以下也。人,其属胥徒也。使道宾客之从者,营护之。
○从,才用反,注同。)
[疏]注“从者,”至“护之”
○释曰:“从者,凡介以下也”者,上《掌客》凡介、行人、宰、史从宾客来者,皆是从者也。知人是“其属胥徒也”者,讶士即下士,下士使人,明使在下胥徒之等,故知胥徒也。云“营护之”者,使不得侵陵从者也。
及归,送亦如之。(如之者,送至於竟,如其前驱、聚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