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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社”
  ○释曰:郑知“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者,以其大军旅非在国,故先郑引《书》为证,彼《书》,谓《甘誓》,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誓士众辞。社是阴,杀亦阴,赏是阳,祖是迁主亦阳,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严社之义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玄谓跸,止行也。  ○【走毕】,本亦作跸,音毕。)
  [疏]注“属土”至“行也”
  ○释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语广,则国有大事,王动行,皆使其属跸。郑知其属是士师以下者,见《士师职》云:“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注云:“诸侯来朝,若飨食时。”《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跸。知者,以此注云“士师以下”故也。
  ●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
  ○难,乃旦反。,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者,冢双言。案《内则》而言,谓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后所生次冢以下为,则者非一。若无,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
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後。  ○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後”
○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後”。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後,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
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後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亻刑也,亻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