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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伦理何?人莫甚于父母之雠,国莫大于少长之序。
已上并庄公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之简。
能与雠战,虽败亦荣。然非为复雠战也,故不讳败,而讳公。不讳败者,着其迹;讳公者,原其心。
右庄公九年“庚申,及齐师战于乾时,我师败绩”之简。
当是时,鲁方伐齐纳纠。今取而杀之,何其易也?意出于齐,而听之者鲁。鲁欲辞其名焉,胡可得也?若齐则诚杀之矣,虽曰归讨于鲁,将谁欺乎?然则鲁何罪?始伐以纳,终听以杀。惟利所在,忍心从事,所谓“薄乎云尔”者也。圣笔如此,事与心盖兼得焉。孟子曰“其文则史”,史有是哉!
纠虽不当立,然无可杀。故纳也,不“子”之;杀也,“子”之。“子”之而可杀,孰不可哉?然则宜何如?仁人之于兄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置而勿问可也。此小白之意,而罪齐人何也?废立之际,生杀予夺,寄于当国大臣之手。故杀无知,则“杀”;杀子纠,亦“杀”。于贼、于亲,一施之,此齐人之罪也。于鲁何如?取之者齐,听之者鲁。
已上并庄公九年“齐人取子纠杀之”之简。
长勺之战,传称“齐师败绩”,而《春秋》书“败齐师”。“败”之云者,以诈战之法施之。或谓齐已陈而鼓之,何诈之有?不知刿之稽师,所以为诈也。自后世兵家言之,可谓胜算矣。三代之用师,必不若是。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何独于兵而不然?此圣人所以待斯世之意也。
右庄公十年“公败齐师于长勺”之简。
师以伐人,惟败之之求,而《春秋》恶败。堂堂乎!何其贞也!后世言兵法者,惟求为其所恶耳。呜呼!伤哉!
右庄公十年“荆败蔡师于莘”之简。
宋捷见弑,牧何以死?立朝执政,而君弑不以其私。虽欲勿死,焉得而勿死?书之奈何?牧可谓“不畏强御”者矣。书之,以为求利焉而逃其难者之戒也。
右庄公十二年“宋万弑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之简。
八月弑,十月奔。虽请之缓矣,有臣子知讨贼者,如是乎?故虽得贼,犹不得也。
右庄公十二年“宋万出奔陈”之简。
人诸侯而不人齐人,则无以见齐侯之在矣。人诸侯,所以人齐也。《春秋》虽幸伯之兴,而不忍王之不振也,故书法如此。
《周礼》九命作伯,天子尝使召伯赐齐侯命矣。而穀梁氏谓桓非受命之伯,何居?命而后伯,礼也;伯而后命,非礼也。
齐桓、晋文,易地如何?桓能不斁乎?不斁,则当晋文之时,何不可之有?文能不谲乎?不谲,则当齐桓之时,亦何不可之有?王失而霸,桓倡其始,文承其终,同归于义而已。非正无始,非思无终。正者,谲之反也;思者,斁之反也。
已上并庄公十三年“齐侯、宋人、陈人、蔡人、邾人会于北杏”之简。
兴灭国,继绝世,天下之民归心焉。齐始图伯,而灭人之国,其亦异于是矣。
右庄公十三年“齐人灭遂”之简。
自隐公至庄公之世,传书楚事多矣。《春秋》于入蔡、伐郑之外无书焉,外而略之也。蔡、郑,中国之封也,而楚入之、伐之,夫焉得不书?继是而日益猾夏,大书特书,不一书而已也者,岂得已哉?
右庄公十四年“荆入蔡”之简。
伐在楚,则失于郑。郑不明于夷夏、君臣之义,而欲中立于齐、楚之间,二而受敌,不得已而为幽之同盟。
右庄公十六年“荆伐郑”之简。
詹之执,孰告而书也?以詹逃来而知之,而书之也。不曰“来奔”,奔不足以尽“逃”也。执于人有二道:死,道在我;释,道在人。
右庄公十七年“齐人执郑詹”之简。
歼齐人者,齐人也。不灭遂,则无戌;不易遂,则不歼。皆其自取焉。苟以存亡、继绝存心,以吊民、伐罪举事,则岂有是哉?
右庄公十七年“齐人歼于遂”之简。
穀梁子曰:“逃义曰逃。”詹之义何在?死以立节,生以待理。
右庄公十七年“郑詹自齐逃来”之简。
《书》曰:“宥过无大。”鲁“肆大眚”,《春秋》书之,何异乎?有“罔愆”之德,则为好生;否则,纵而已矣。“宥”,宽之也;“肆”,释之也。二者亦有间矣。书《春秋》之旨,乌乎而不异?
“肆大眚”,讥失刑也,讥擅命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用自天子,肆自天子。失刑,非君;擅命,非臣。
已上并庄公二十有二年“肆大眚”之简。
文姜之行甚矣,而用小君之礼,可乎?孙齐之时不能绝之,至是已无及矣。姜,桓配也,而曰“文姜”,为之谥也。妇人亦可谥乎?非先王之制,而肆为之,何所不可?然则宜何如?曰:从其夫。
右庄公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之简。
御寇,陈世子也,未命于王,故曰“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