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杀之?欲立嬖姬子款也。杀者,宣公;而归之陈人者何?陈人之志,犹公之志也。是以与申生异词。
右庄公二十二年“陈人杀其公子御寇”之简。
观社,非礼也。无故而行,是之谓“纵”;有为而往,是之谓“淫”。然则庄公何居?昏议尚疑,故以观社为名。再往议之,是有为也。公于是三十有六矣。意者齐人有疑于年,故公夸示之者不一而足欤?
右庄公二十三年“公如齐观社”之简。
娶仇女以奉宗庙,又以不正之饰加焉。无父甚矣,而侈不与焉。
右庄公二十四年“刻桓宫桷”之简。
书“至”,危之也。以亲迎而至焉,何以事以势?犹仇之也。越月而后夫人至,于亲迎乎何有?
右庄公二十四年“公至自齐”之简。
男女同见,非礼也。何以见其同见?贽同,则见同矣。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
右庄公二十四年“大夫宗妇觌,用币”之简。
突恃强援而入,羁畏强敌而出。入之先者,恃之至也;出之先者,畏之至也。
右庄公二十四年“赤归于曹”之简。
鲁史为国讳,故为私行之辞;《春秋》为君相责,故从私行之例。事不师古,公犹私也。古者税什一,丰年补助,不外求而上下皆足也。然则国有饥馑,卿出告籴,古之制也,非欤?事不务本,虽古也,君子以为非古也。
遽而乞师,饥而告籴,非国之得已也。臧孙辰为国,隐而无情;申包胥为国,恳而有礼。
已上并庄公二十八年“臧孙辰告籴于齐”之简。
友与札也,孰贤?友以义任,札以德让。友也,靖国;札也,自靖。札近伯夷之才,友无周公之过。
右闵公元年“季子来归”之简。
杀贼之功,不足以赎逸贼之罪。杀贼者,季子一人之功;逸贼者,国人上下之罪。虽然在当时,必有图以为讨者,不然不逸。
鲁无弑,非无弑也,凡弑曰“薨”或曰“卒”;鲁无杀,非无杀也,凡杀曰“刺”或曰“卒”;鲁无出,非无出也,凡出曰“孙”或曰“如”。为国讳,礼也。
已上并闵公二年“公子庆父出奔莒”之简
简端录卷七
●钦定四库全书
简端录卷八
(明)邵宝 撰
○春秋【凡八十二】
城邢,新邢也,即夷仪也。后凡言“邢”者,皆谓是矣。
右僖公元年“齐师、宋师、曹师城邢”之简。
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此桓公召而杀之之讳词也。若曰薨而以归耳,不然,丧曷为自齐至哉?所谓“其文则史,其义则丘取之”者如此。召而杀之者,义也,故不书“姜”。鲁以情请其丧而不能绝者,非义也,故犹书“氏”。观《春秋》所书,而轻重之权衡见矣。或曰“氏”而不“姜”,其诸以是起问者欤?
右僖公元年“夫人姜氏薨于夷”之简。
俘、获,异乎?名异而实同。在魁曰“获”,在丑曰“俘”,皆生得也。执、获,异乎?名异而实同。在会曰“执”,在陈曰“获”,亦皆生得也。获有重伤而死,有轻纵而逸。执之逸也,释;俘之生也,肆。
右僖公元年“获莒拏”之简。
绝也,讳也。绝以义,讳以礼。
右僖公元年“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之简。
许男新臣卒,盖于国之辞,非于师之辞。桓公师于召陵,许男在焉,其去国迩矣。疾而遄归,盖桓公听之。
右僖公四年“许男新臣卒”之简。
王世子,非抚军监国,于诸侯无会。会且不告,非礼也,权也。舜不告而娶,权行于上;首止不告而会,权行于下。权行于上,故君子以为犹告;权行于下,故功莫大于首止,罪莫大于首止。文王为齐桓,则何如?惠王非纣也,犹可谏焉。率诸侯而并谏,亦知翼戴之同矣,王能勿从乎?
右僖公五年“诸侯盟于首止”之简。
宋公在丧,无嫌于好会乎?会非金革之事,虽不与焉可也。伯令严矣,然其初命曰“诛不孝”。苟以丧辞,盖将许之。
右僖公九年“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之简。
君之子,与君之大夫,皆臣也。故里克杀奚齐,曰“杀”。荀息亦大夫也,何以曰“弑”?蒙君之文也。“弑”、“杀”别于分,不系于字义。世子未为君,犹臣也,况非世子乎?
右僖公九年“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之简。
“至”,告至也。有礼焉,行则书,否则不书,史法也。非大义所在,《春秋》何损益之有?
右僖公十年“公如齐”之简。
夷伯之子,曰公子展。其孙无骇,隐公时为司空,其卒也,公命以其祖之字为展氏。厥后有展禽者,僖公时人,其弟曰跖,庄子云。
右僖公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庙”之简。
淮之会,后邢侯、曹伯于郑、许,孰为之哉?齐桓为之也。伯令易王爵,《春秋》何不正之?书其不正以伺正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