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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旷年废人婚礼也。若《杂记》之说,则妨废实多。即不论期功,假使两家迭罹父母及祖父母之丧,便可有二十四年不得婚嫁者,岂止于《内则》之“有故”仅缓三年乎?礼文乖异,不可枚举,此尤其当致详者矣。
《丧服》“缌麻三月”章:“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至比于“死于宫中者,三月不举祭”。《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按:国君之庶子,君既殁,得服其母大功;大夫之庶子,父既殁,为其母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如众人。是不承后者义得伸也。一承父后,则子贵矣,子贵而其母之服益轻,非轻其母,所以尊先君也。而《公羊传》云“母以子贵”,何其违反乃尔?盖春秋时,厌降之制已不行矣。
至明初定制,生母一体斩衰三年,适与庶亦不复辨矣,亦三年也。
《曾子问》:“三年之丧,吊乎?”子曰:“君子以礼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康成云:“为彼哀,则不専于亲;为亲哀,则是妄吊也。”《杂记》云:“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功衰,既练之服也。“服其服”者,不着已之功衰,而依彼亲之所当服也。今三年丧不能不出吊,所吊者若于我无服,推“服其服”之义,则当暂释已服,服吊服以致奠送,庶合于明微别嫌之意耳。
歴考礼文: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庶人丧不贰事,《王制》文也;三年之丧,祥而从政(祥谓大祥),《杂记》文也;夏后氏既殡而致事,殷人既塟而致事(致事者,致还君国之事),《曾子问》文也;古者臣有大丧,君三年不呼其门,《公羊传》文也。《曾子问》又云:“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唯金革之事无辟,明他事皆不与也。以上数条,其义悉合。惟《丧大记》云:“君既塟,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塟,公政入于家;
既卒哭,弁绖带,唯金革之事无辟。”《礼运》云:“三年之丧与新有婚者,期不使。”《檀弓》云:“父母之丧,使必知其反。”然则丧中未尝不从政,君未尝不使之。注家因礼文互异,谓《王制》“三年不从政”指庶人,明非庶人不免从政,以曲合于《大记》;又谓《大记》之“服王事”为兵革之事,见与“三年不从政”原不相谬。然金革之事不恒有,岂得据以为常?彼此迁就,终难弥缝。礼文之异,由前数条,必三年予宁,乃合不夺人丧之谊;由后之说,则大臣丁忧,或期月而起复,亦似礼之所许。
后之君子,不必攘袂变色而争“起复”之失。但有说焉:“王政入于国”、“公政入于家”,身不离乎已之国与家也;侯服王事,越月踰时则反;大夫士弁绖带而从公事,不出乎父母之国;朞而奉使,亦不若后世系官于朝,出典州郡,一去无还期,曾不得更尽其心于丘墓蒸尝也。然则虽有礼文可以借口,夺人之丧与见夺于上者,其能两安而无歉乎哉?
答服问
或问曰:甲为庶,出身贵,封其母。母后甲而亡,甲之子议所服。或曰:宜如父在为祖父母期。或曰:宜如父没,适长孙为祖父母服重。二者安从?答曰:是不可以一说拘也。夫礼,时为大,称次之,宜次之。古严厌降之义,生母服最轻。礼失而“母以子贵”,遂僣而并嫡,后来因僣成礼,至明祖之制极矣。国朝未加更定,此时也。今子之问,问礼之大常乎?抑问现有丧者之所以自处乎?问礼之大常,虽服朞已失厌降之义,又安可以更重?若问现有丧者之自处,则有因时为宜称者矣。
何则?已之父在家则为支子,在生母视之,固其嫡长子也。父而存,为其母斩衰三年,明以来时制也。父没而用适长孙为祖父母服重之制,国家虽无明文,亦无明禁。既无明禁,则为人后者,体死父之隠而为之服重,于心亦所甚安。观过知仁,君子常怜而与之。若必格以适庶之分,斥为不韪,不知身为庶子,不可以庶卑其母;身为庶子之子,不可以庶卑其父之母。王制尚且融通,生膺锡典,后人反援古道,死吝重服,岂非不称且不宜乎?古人以弟妹兄丧解职,为师与举主持服,过厚之行见书史策。
子路以寡兄弟而弗忍除姊之丧,闻夫子之言而后除。今世无夫子,谁能夺人弗忍之心者哉?
妾服议
古今服制不同,大都后加隆于前。如父在为母期,礼也;唐父在亦三年;明又升为斩衰。嫂叔无服,礼也;唐加小功。从母小功,而舅缌麻,唐改舅为小功。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明制则斩衰三年。士为庶母缌,明制则杖期。其古礼有服而后直去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