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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五月而禫,斯即“间月而禫”之证也。又何疑于戴氏、郑氏之说哉?为异说者,始于王子雍,以“月中”释“中月”,遂谓祥祭之月即行禫祭,而服尽除矣。盖尝论之,有必不然者二:古人祭必卜日。吉事先近日,凶事先逺日。先近日者,卜上旬不从,则卜中旬,又不从,则用下旬;先逺日者,卜下旬不从,则卜中旬,又不从,则用上旬。张子曰:“不云三筮,筮日止于三。”即是说也。今以“中月”为“月中”,则禫祭断在中旬矣,将不卜乎?藉令祥祭一卜而从,则当在下旬,岂可先禫而后祥乎?
必不然者一也。间月禫祭之制,本出于三年丧父在为母,压屈于父,不敢终重服,而惟此祥后之缟麻,不嫌同于三年也,于是乎有十五月之制。马氏泥于《檀弓》“是月禫”之语,曲为之解曰:“祥、禫施三年之丧,则其月同;施于期丧,则其月异。为父三年,得致哀戚之情,故祥、禫同月,以弥其日;为母期年,不得致其哀戚之情,故祥、禫异月,以弥其月。”果若此言,则期丧之禫,视三年反加隆矣。凡五服仪节,无不以次减杀,何以一条之独异乎?
又《丧服小记》为父、母、妻、长子禫。妻服亦重,次于父母,叔向等之于三年丧,故亦有禫制。四服并列,有斩有齐有杖期,何尝分同月、异月乎?又何尝因哀戚之得致与否,而进退裒益于其间乎?议礼者,固可臆撰如此乎?必不然者二也。至于《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则自有正解。陈用之云:“‘是月’之云,乃发下文,非蒙上文也,犹言‘子于是日哭则不歌’也。‘徙月乐’者,即孟献子‘禫悬而不乐’,踰月吉祭乃作乐之说也。
”斯言谅矣。或谂予曰:“三年之丧,再期也;至亲以期断,加隆焉使倍之。”非礼经乎?曰“再期”,曰“期断”,加“倍”则诚二十五月矣。予应之曰:此就祥祭之曰言之也,原未尝谓祥、禫之事尽毕于此也。是日也,重服已释,古人直谓之“除丧”,故言“丧毕”。《檀弓》言:“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不敢过也。’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及焉。
’”在礼,祥之日“鼓素琴”,故夫子“予之琴”。又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二子或过或不及,亦在斯时可知矣。岂非祥后除丧之明证哉?《家语》、《诗传》并载此条,作“丧毕而见”,益与礼经合。然自是以后,犹有素缟、麻衣、綅冠、黄裳之渐变,岂限于此乎?戴氏所言者,“变除”也,言“变除”则必迄于玄端吉祭而后止,故曰“二十七月而禫”。复何悖于经哉?秦火之后,诸儒掇拾残烬,安知当时不别有据而轻议之?
杜佑氏曰:“除服后一月,服大祥后一月,服禫服。”是则除服之后,更有余服,古人亦有知之者矣。统而论之,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犹言期之丧,十有三月而毕也;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禫,犹言期之丧,十五月而禫也。三年之丧,有不禫者矣:臣为君,妾为夫,子为慈母是也;期之丧,有不禫者矣:伯叔以下,父在为妻是也。有禫、不禫之分,无同月、异月之别。三年之有禫者,终于二十七月;无禫者,终于二十四月。去禫言之,则皆终于二十五月。
此礼经之旨也。(《读礼通考》)
奠雁
“奠雁”,古礼也。《诗》云:“雝雝鸣雁,旭日始旦。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亲迎执雁。先儒谓“娶不再偶”之义,窃恐未然。盖古人重冠、昏,皆以士而用大夫车服,不以为僭。大夫相见执雁。昏礼既以士而服大夫之公服,乘大夫之墨车,则见妇翁不得不用大夫之贽礼矣。士宜执鳬,奚执大夫之雁?取其“摄盛”也。若谓亲迎之始,遂期其将来如孤雁,失不再偶,可谓祥乎?冠礼三加,幞头、服公服、革带、纳鞾、执笏,与此同义。
(《焦氏笔乘》)
狸首
《狸首》之诗,古人以为射节,在《驺虞》之下、《采苹》、《采蘩》之上。想见孔子删《诗》之时,其诗已逸,不然,则此诗未必见删于圣人也。或其它诗家自有,而毛公逸之,亦未可知也。小戴《射义》所记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处,御于公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此《狸首》之诗也。大戴《投壶》篇所记,上章本同,而前一句“曾孙侯氏”为数句隔断,恐大射张侯等语,本以解说“侯氏”,因乱入正文尔。
下文又换韵曰:“弓既平张,四侯具良。决拾有常,既顺乃让。乃揖乃让,乃跻其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