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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他个“天”字,见得有一毫不似天处,便不是天。既可以添,便可以去。此等处,非孔子手段下不得,故曰“游、夏不能赞一词”。却非孔子意为之。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无一字无所本。《礼记》于君之亡,称“天以诔之”。《周礼》太师述王行事,称“天以谥”。宜幽便曰“幽”,宜厉便曰“厉”。厉王之子宣王,尚贤不敢改也。若曰:“此天之为也。”圣人行事,有怕人处,似不近情理,却确不可易。如子继大宗,所生父便降服,厌于祖也。
鲁跻僖于闵,《春秋》讥之。君父一也。嘉靖身继大统,便尊兴献于正徳之上。试思正徳在时,兴献称臣否?生称臣,而死遂踞其上,安乎?所以汉朝几百年,尊一部皮毛《春秋》,亦是好的。未必即是圣人之意,然据之以断事,大様不走。如光武之父,始终不敢僣帝号,止称曰“南顿君”,何等严肃?然光武却似太过。既系中兴,追王有何不可?鲁闵公既为君,虽弟,父也;僖公虽为兄,既曽为之臣,则子也。虽叔侄犹然。此等事,须与同志考据折衷,存一篇议论。
一以圣贤经传、古人成案、大儒论断为凖。吾辈在今日,为今人,后人视之,便是古人。不悖于礼而定于一,最有功于名教。郑康成岂必贤于朱子?而朱子议祧僖祖庙时,不记得康成一段议论,以为遗恨。苟得此,其有助岂浅鲜哉?(《榕村语録》)
称国以弑
称“国人以弑”,传云“罪累上也”。此义大不穏。《春秋》中诸侯之有罪者,莫过于三灵:楚灵、晋灵、陈灵,未尝书“人也”。此是大义例。盖其人当权秉政,或讣不以实,或自已欲掩其罪而乱指一人以代其辜,或重赂一人以抵其罪,我国何得依之以蔽其奸?然史之阙文,孔子所谨。即眀眀知为某人,亦不便竟以某人实之,故作不结之案,曰“某国有人弑君”。隠然属之其人,其人时自惊心。后人又将究其人以实之。如有贼犯,拏不到他,乱推一人,或买一人来抵罪,官府不肯与他结案,宁可悬以待捕,令他终身不敢出头露面。
所以“不学《春秋》,无以断事”。《春秋》乃刑书也。今之悬案,即是此例。(《榕村语録》)
诸侯在丧称子
凡继立之君,踰年正月乃书“即位”,然后成之为君。未踰年则称“子”。未踰年,又未塟,则称“名”。先君初没,人子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称名。庄公三十二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塟,则子道毕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十五年“卫子”,二十八年“陈子”,定公三年“邾子”是也。踰年则改元,国不可以旷年无君,故有不待塟而即位,则已成之为君。
文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卫侯”,宣公十一年“陈侯”,成公三年“宋公”、“卫侯”是也。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此皆周公之制,鲁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传》曰:“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塟称子,踰年称公。”得之矣。(《日知録》)
人君称大夫字
古者人君于其国之卿大夫,皆曰“伯父”、“叔父”,曰“子大夫”,曰“二三子”。不独诸侯然也。《曲礼》言:“列国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自称曰陪臣某。”然而天子接之,犹称其字。宣公十六年,晋侯使士会平王室,王曰“季氏”而弗闻乎?成公三年,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曰“巩伯实来”。昭公十五年,晋荀跞如周塟穆后,籍谈为介,王曰“伯氏,诸侯皆有以镇抚王室”,又曰“叔氏,而忘诸乎”?周徳虽衰,辞不失旧。此其称字,必先王之制也。
周公作《立政》之书,若侯国之“司马、司空、亚旅”,并列于王官之后。盖古之人君,恭以接下,而不敢遗小国之臣,故“平平左右,亦是率从”,而上下之交矣。(《日知録》)
姓氏
姓氏,后世不复别,但曰“姓某氏”,虽史笔亦然。按《史记·帝纪》注引《春秋左氏》:“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对曰:‘天子建徳,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注者云:天子赐姓、命氏,诸侯命族。族者,氏之别名也。姓者,所以统系百世,使不别也;氏者,所以别子孙之所自出。解《春秋》者云:因生以赐姓者,谓若舜之“妫”,禹之“姒”,伯夷之“姜”是已;
胙之土而命之氏者,若舜之有“虞”,禹之有“夏”,伯夷之有“吕”是已。于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