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恢恢,寬大也。此覆釋上天道等義也。天道網羅雖復寬大,而且遠,賞善罰惡不失分毫也。
義曰:古人結繩為網為羅,以捕飛走之物。網取其籠罩,廣大之義也。天道以吉凶之應、陰陽之數、善惡之報以平籠萬物,物在其中,無所逃隱。為善善報之,為惡惡酬之,故謂之天網。天道無傷於物,是故網羅籠罩,掩獲於物乎。此約體為喻爾。夫天以氣稟之於物,物則受氣於天,生形於地,是則天地為萬物之本。物之善惡生死,皆受命於天,天無網羅機械以制於物,但恢恢廣遠,無不包容。
飛行動植,風雲氣象,陰陽寒暑,晝夜生死,皆在包羅之內,無所逃失。故若網之所龍爾。其氣之所應,時之所推,曆數昭然,不差毫末。毫者,毛之細者也。分者,數之微者也。天網所羅,微細無隱矣。
民常不畏死章第七十四
疏:前章明勇敢於有為,自成殺身之咎。此章明有為則輕死,必犯司殺之誅。首五句陳戒用刑。次一句指明司殺。後四句舉用刑代殺,必有愆咎。○義曰:夫賞善以德,罰惡以刑,猶寒暑以無私,譬陰陽之必應,此天之道也。人君無為御極,民知自勸之方,有道修身,天錫無疆之壽,各安素分,必享大年,在乎畏慎於心,戒懼於禍,不觸陷身之網,豈罹司殺之殃。
於國則寬宥用刑,哀矜察獄,不施代殺之法,必無傷平之非,不行代斲之權,必無傷和之怨。然後去厚斂有為之事,循不争勇退之規,以繼前後章之大旨,福於人也。
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注:縱放情欲,動之死地,習以為常,曾無畏者。人君當以清靜化之,奈何更立刑法,以誅殺恐懼之乎?
疏:言人不能守道清靜,而放縱情欲,動之死地,積習為常,曾無畏者。人君當以清靜為化而教導之,奈何更以刑法誅殺而恐懼之?
義曰:人君雖懸象順天,垂法御極,在於開物成務,用道教人。若民侮法亂常,冒刑于禁,自投于網,不慎其身,亦當悟之以革慮洗心,捨惡從善,使其悛省,許以自新,不當遽用五刑,不開三面。此恐失於慈恕也。
若使民常畏死,而為奇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
注:若使代人皆從清靜之化,不敢溺情縱欲,常畏於死。而有獨為奇詐者,假令吾勢得執殺此奇詐之人,孰敢即殺?故下文云。
疏:此明人君化以無為,而人皆少欲,各全其生,常畏於死。而獨有為於奇詐不善之行者,適令吾勢得執而殺之,亦誰敢即殺?所以不殺為自有天網司殺之也。故下文云。
義曰:既以慈恕教人,人知其教,饉身畏法,潔行修生,盡祛欲情,俱畏於死。而或獨有肆懷從欲,干法犯刑,人君亦當戒以自新,使之悔過,而開道之。若之若迷而不返者,亦不遽執而殺之,以俟天之司殺。此所以示其善誘也。
常有司殺者殺。
注:如此奇詐之人,天網不失,是常有天之司殺者殺之。
疏:司,主也。天鑒孔明,無所不察。奇詐之人不得其死,是有天之司殺者殺之矣。
義曰:天之養人也厚矣,愛人也至矣。南宮丹籙賞善而司生,北宮黑簿紀過而主死。天地萬神司察善惡,以懲以勸,俾其革惡而遷善也。故有功者延年,有罪者奪筭,毫分無失,如陽官之考校焉。天有司命四司之星,在虛危之間、人星之側,以司於人。司命二星主人之功過、年壽賞奪,司祿二星主人之祿秩衣食,司危二星主人之憍佚不正,司非二星主人之邪忒多私。此四星者,《三元經》 所謂天之司殺也。糺察罪福,使世人知修善戒惡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