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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统道藏太平部-三洞珠囊-唐-王悬河-第19页

入地獄三塗之中,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明之科,佩帶真文,出入三光,及冥臥息不得露頭,不著巾帽及脫衣露形,毀慢身神,恥辱真文、令真靈遠逝,空尸獨在,三犯不得入仙也,五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又云:凡上學之士,受三天正法,四極明科,不得妄入淹穢,哭泣悲淚,吊問死喪,五犯伐功斷,事不得入仙也,十犯死入地獄,萬劫還生不人之道也。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云:凡道士存思上法及修學太一事,皆禁見死尸
  血穢之物。當以真朱一銖散內水中,因以洗目漱口,并洗手足,微祝曰:
  三光上道,太一護形。司命公子,五神黃寧。血尸散滅,凶穢沈零。七掖纏注,五藏華生。令我仙度,長享利貞。
  凡道士受學生法,不得稱死。稱死事者則生氣變動,不居常宅,故死氣運入,魂神離棄,是以惡氣遊尸陳其間孔矣,將病將死之漸也。
  《真一條檢經》云:夫立功德者,不得觸禁犯忌,當與身神相和,不可更相尅賊。更相尅賊,生災起禍也。夫消災散禍不得用本命行年,本命行年賊害汝身。
  本命日,可行周天大度,鍊氣生身,不可妄失。行年日,可行生布氣,養神育精,不可妄失。絕命日,不可用,用之致災絕滅。歲星日,不可用,用之致縣官刑獄。六害日,不可用,用之致疾病衰戹。月晦日,不可用,用之致災,身枯氣喪。歲破日,不可用,用之致災,家門凶禍。
  戊辰戊戊日,不可用。戌為天門,辰為地戶,戌將是狗,辰將是龍。戌是中王神也,其日太上丈人詣太上老君,對校天下男女應生者,注玉曆。九老丈人詣九老君,對校天下男女應死者,注死籍。道德丈人詣道德君,對校天下男女為功德者,記名左契。天帝丈人詣天帝君,對校天下男女為罪過者,著名右契。仙都丈人詣仙都君,對校天下男女應得仙者,上名仙籙。
  天師還天曹,校梀初角反簿錄,分別善惡,此日閉天門,塞地戶,龍遊五嶽,狗行河梁。中黃犬神備守天門,中黃丈人備守地戶,外事一斷。其日不得燒香行道,關啟章奏。汝曹妄有觸耗此日者,中黃大神收攝汝曹魂魄,付候獄栲掠,六十日關啟章奏,不得通聞,六十日考竟,遣魂魄還汝曹身中,令汝曹轗軻,衰耗亡失,疾病口舌皆由於此。若戊戌日卒有疾病縣官者,當正心端坐,思過悔請,吾自懸知汝心,自為汝曹寬停考罰,明日汝曹有文書陳乞,即下赦恕之書汝曹也。
  又云:受太一法在身者,遭父母喪,經三月日,期喪滿月,大功喪經月,可得奉行道法,章書啟乞也。
  受天真三一真一赤界法在身者,遭父母喪,經百日也,期喪三十日,大功喪經月。月限未滿,不得奉行道法,章書啟乞也。
  受黃書契令在身者,遭父母喪一年也,期喪百日,大功喪四十日,小功喪滿月,緦麻經月。月限未滿,不得奉行道法,章書啟告也。若違犯落平陰獄。獄中恆有泥塗,滑不可走,被考使走行塗中,不得一步便自倒地。如此三百年,考竟更生,為人短悴,眾人所輕也。
  《真誥第九》云:正月庚申,二月辛酉、三月庚戌、四月癸亥、五月壬子、六月癸丑、七月甲寅、八月乙卯、九月甲辰、十月丁巳、十一月丙午、十二月丁未。
  右上帝殺日不可請乞,百事無宜。
  《金書仙誌》云:夫學仙之人;勿北向便迴,仰視三光;勿北向理髮,解脫衣裳;勿北向唾罵,犯破毀王破謂歲下辰也。王謂王氣之所在也。勿怒日月星辰,勿以八節日行威刑,勿以月朔日怒恚,勿以三月三日食百草心,勿以四月八日殺草伐樹,勿以五月五日見血,勿以六月六日起土,勿以七月七日思存惡事,勿以八月四日市履屐附足之物,勿以九月九日起牀席,勿以十月五日罰責人也,勿以十一月十一日不沐浴,勿以十二月三日不齋,燒香念仙也。諸如此忌,天人大禁,三官告察,以是為重罪矣。或令人三魂七魄流競,或胎神所憎,三官受惡之時也。是以惡夢交於丹心,妖魅乘其朱闕,精夜觸犯神真,煩惱流變,多禁莫識奇術,子能奉修,則為仙才,不奉天禁,則為傷敗。
  《黃順請問上經》云:受老子經,不奉混俗祠祀。
  又云:受法之身,常出入行來,經履新生及新死之家,及行逢死尸與棺木者,還所住處,香湯沐浴,方得燒香也。
  又云:受法之身,不入產婦之戶,及不得見尸者,謂異處斷隔於來往,則乃朝禮无廢,不拘日數之限。若家无隔異者,四十五日方得朝禮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協道信邪,此為不專,中心懷二,愚迷猶豫,是為叛道,乖逆師尊,法應奪筭。
  《太上黃素四十四方經》云:凡修太一之事,及行上法存神之道,慎不可見尸及血穢之物,見一死尸則一年不得行事,又卻傾一年之功。然此帝一之科,常卻罰於既往,又進塞於將來。若一年三見尸者,則罰功斷事各三年也。若過見二十四尸者,皆不得復修行太一以求仙也。
  又云:凡脩受上法及雌一太一之事者,兆身中三魂五神之氣常薰於巾服之中,七魄九靈之精常棲於履屐之下。是